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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被砍身亡,被告人称“还有同伙”,最高法为何以“事实不清”不核准死刑?

🔍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 #死刑复核 #排除合理怀疑 #唯一性结论


本文解析一起引发死刑复核争议的命案:被告人甲因车费纠纷,持菜刀将出租车司机乙砍死。甲自归案起始终供述:“还有张某某一起作案,他用匕首捅了司机。”尽管警方未找到张某某的直接物证,但尸检显示被害人身上存在两类不同凶器造成的创口(砍切伤+刺创),且监控拍到案发前甲与一名酷似张某某的男子同行。一、二审仍认定甲单独作案,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不能排除他人参与共同犯罪,全案未达“唯一性结论”标准,依法不核准死刑


📖 案情简述

2012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甲租乘被害人乙(22岁)驾驶的奇瑞QQ车外出购毒。途中因车费争执,甲从后排用细绳勒颈未果,遂持菜刀猛砍乙颈部、手臂。乙逃至田地摔倒,甲追上连续砍击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甲搜走200元后弃车逃离。

甲到案后始终供述:当晚与张某某一同乘车,张某某坐副驾,先用匕首捅刺乙腹部,后又拿菜刀砍击。自己仅使用菜刀。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

一审、二审均认为:仅有甲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某参与,故认定甲单独作案,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 争议焦点

在被告人始终供述存在同伙,且客观证据(如尸检创口类型、监控影像、行为异常)不能排除他人参与的情况下,能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 法院裁判要点


👨‍⚖️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提出者李荣维律师专业评析

💡 核心观点
“一个人说有同伙,可能是谎言;但尸体上有两把刀的伤,就可能是真相。” 司法不能因侦查未果就否定一切合理怀疑。


✅ 实务建议


🔮 延伸思考或制度展望

当前对“共犯存疑”案件的处理缺乏统一标准。建议:

注:本案发回重审后,若能进一步查明张某某是否参与,或将改变对甲的量刑。即便最终仍判死刑,也必须在判决书中充分回应“共犯疑点”,确保程序正义。


📎 关于作者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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