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赢了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遍了老赖的银行账户,却一无所获。然而,您知道他名下有一辆豪车、一套商铺,或者持有某公司的股权。面对这种“有产无钱”的局面,难道只能等待漫长的拍卖程序吗?不一定!法律提供了一条更高效、更灵活的路径——以物抵债。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通过“以物抵债”直接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过户给债权人的成功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一策——“以物抵债”的变现智慧。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3)云0102执XX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中,记录了这一高效、便捷的执行方式。
案情简述:
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强制执行钱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万元。执行中,法院查明钱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但有一辆登记在其名下的宝马X5越野车。经评估,该车辆市场价值约为55万元。
关键协商: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李荣维律师代表赵某与钱某进行了沟通。钱某表示愿意用车抵债,但希望省去拍卖的繁琐程序和费用。赵某考虑到车辆状况良好,且自己正好有用车需求,也同意此方案。
法院裁定:
双方达成一致后,共同向法院提交了《以物抵债协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遂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钱某名下的宝马X5越野车作价5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抵偿全部债务。裁定书同时明确,车辆所有权自裁定送达时起转移,并可凭此裁定书直接到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
圆满结局:
赵某在一周内就完成了车辆过户手续,不仅全额实现了债权,还省去了拍卖佣金、公告费等额外支出,整个过程高效、便捷。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一策——“以物抵债” 的精髓:当现金清偿困难时,直接将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作价交付给债权人,是实现债权的一种高效、务实的选择!
当事人自愿协商(最常见) 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就抵债财产的范围、作价等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由法院审查后出具裁定书。这种方式灵活、快捷,成本最低。
法院强制裁定: 在拍卖、变卖程序流拍后,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同意,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将该财产作价抵偿给债权人。
省时: 避免了评估、公告、拍卖等冗长程序,通常几天到几周内即可完成。
省钱: 节省了拍卖佣金(通常为成交价的5%左右)、公告费、评估费等执行成本。
确定性高: 直接获得实物资产,避免了流拍风险和市场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价格公允: 抵债财产的作价应参照市场价或评估价,不能明显过高或过低,以免损害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利益。
税费承担: 协议中应明确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谁承担(通常是申请执行人),避免后续纠纷。
权利瑕疵: 需确认抵债财产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确保能顺利过户。
摸清家底: 在执行阶段,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线索。
评估需求: 判断自己是否需要或能够处置该抵债财产(如车辆、设备、股权等)。
主动提议: 在执行谈话或和解过程中,可主动向被执行人和法官提出“以物抵债”的方案,展现解决问题的诚意。
“以物抵债”制度,是法律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开出的一剂良方。它打破了“唯现金论”的思维定式,通过资产的直接流转,高效地化解了债务纠纷。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以物抵债”是在保障债权安全的前提下,追求执行效率与效益最大化的明智之选。当您面对一个“有产无钱”的债务人时,不妨考虑这条更直接、更高效的变现之路!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强制执行、以物抵债与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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