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手握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却公然转移财产、虚假申报“无财产”,摆出一副“老赖”的嘴脸。您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却被告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难道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老赖逍遥法外?不!法律还为您保留了一条终极追责路径——刑事自诉。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成功通过自诉将老赖送进看守所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七十六策——“拒执自诉”的雷霆手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3)云0102刑初XX号** 刑事判决书中,清晰记录了这一从民事维权升级到刑事追责的全过程。
案情简述:
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强制执行钱某借款50万元。执行期间,钱某向法院申报“名下无任何财产”。然而,赵某通过多方调查发现,就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钱某已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50万元)。
维权受阻:
赵某持此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以拒执罪立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主观故意难以证明”,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绝地反击:
在李荣维律师的指导下,赵某没有放弃。律师协助其收集、固定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
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执行立案材料;
钱某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申报表》(声明无房产);
房产交易中心的过户记录及远低于市场价(120万元)的买卖合同;
钱某与买受人(其亲戚)之间无真实付款的资金流水证明。
随后,赵某作为自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在负有执行义务期间,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其继续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七十六策——“拒执自诉” 的精髓:当公权力救济途径受阻时,法律赋予公民直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权利,让老赖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
前置条件: 必须已经向公安机关控告,且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提起自诉。
关键行为: 需要证明被执行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伪造债务、虚假诉讼稀释自身财产;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违反限高令进行高消费等。
证据要求: 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链条,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专属管辖: 拒执罪自诉案件,由执行判决、裁定的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调取执行卷宗,查明事实。
先走公诉程序: 务必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是提起自诉的前提。
全面取证: 在执行阶段就要有意识地收集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如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变更记录等。
专业介入: 刑事自诉对证据和程序要求极高,强烈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代理,确保自诉状和证据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拒执自诉”制度,是悬在“老赖”头顶的一把利剑。它打通了民事执行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最后一公里,让那些心存侥幸、恶意逃避执行的债务人明白:欠债不还,不仅会失去财产,更可能失去自由。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拒执自诉”是在穷尽所有民事执行手段后,捍卫司法权威、实现债权的终极武器。当您面对一个肆无忌惮的老赖时,请记住,您手中握有的不仅是判决书,还有将其送上刑事被告席的权利!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强制执行、拒执罪刑事自诉与老赖惩戒
法律案例数据库(www.legalcase.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