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是否就意味着双方必须斗到“鱼死网破”?不一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依然可以坐下来谈判,达成一个对彼此都更现实、更可行的还款方案——这就是执行和解。它既能给暂时困难的被执行人一条生路,也能让申请执行人更快、更稳妥地实现债权。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通过执行和解成功收回全部欠款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七十五策——“执行和解”的双赢智慧。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地方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此类执行和解协议被广泛应用。
案情简述:
申请执行人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拖欠的工程款200万元。执行中查明,B公司因行业下行,现金流极度紧张,但其核心业务仍在运转,且有多个在建项目。若法院直接查封其银行账户、冻结项目回款,可能导致B公司彻底倒闭,A公司的债权也将化为乌有。
关键转机:
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李荣维律师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核心条款如下:
B公司分36期(3年)付清200万元本金;
若B公司任何一期逾期超过15日,则视为全部债务立即到期,A公司可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含利息、违约金等);
和解期间,法院暂缓对B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圆满结局:
该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记入执行笔录,并裁定中止执行。B公司严格履行了协议,按月还款。A公司在三年内顺利收回了全部本金,避免了漫长的执行拉锯战和可能的“执行不能”风险。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七十五策——“执行和解” 的精髓:执行不是目的,兑现才是!
超越判决: 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不拘泥于原判决。例如,可以约定分期付款、以物抵债、债务减免、延长履行期限等,只要双方自愿即可。
务实可行: 方案基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制定,比“一刀切”的强制执行更具可操作性。
节省司法资源: 避免了评估、拍卖等繁琐程序,节省了时间、人力和费用。
减少对抗: 缓和了双方矛盾,尤其适用于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商业伙伴。
法律保障: 这是执行和解最强大的后盾!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一旦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无需另诉: 恢复执行是原执行程序的延续,不需要重新起诉或立案,效率极高。
评估可行性: 判断对方是“真困难”还是“假拖延”。对于有诚意、有未来收入来源的被执行人,和解是优选。
协议要严谨: 务必在协议中明确履行方式、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特别是“加速到期”条款)。
提交法院备案: 达成和解后,应将协议提交给执行法院,由法院记入笔录或出具裁定书。这能确保未来恢复执行时有据可依。
强制执行是法律的刚性力量,而执行和解则是其中蕴含的柔性智慧。它不是对债权的妥协,而是在复杂现实面前,一种更为务实和高效的债权实现策略。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执行和解”是在保障自身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寻求最优解的成熟之举。当僵局出现时,不妨给对方一个机会,也给自己多一个选择。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强制执行、执行和解与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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