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是案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突然被法院冻结,理由是您朋友欠钱不还?或者,您作为申请执行人,发现法院错误地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关键资产的查封?面对法院执行行为中的错误,难道只能坐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不!法律为您设置了最直接、最高效的救济通道——执行异议。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成功通过执行异议解除错误查封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七十三策——“执行异议”的紧急制动功能。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3)云0103执异XX号** 执行裁定书中,记录了这一快速纠错的过程。
案情简述:
申请执行人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货款。执行法官在查询财产时,因系统信息更新延迟,错误地将案外人C先生(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名同姓)。C先生的个人储蓄账户被法院冻结,导致其无法支付房贷和孩子学费,生活陷入困境。
紧急行动:
C先生在收到法院的冻结裁定书后,立即联系了李荣维律师。律师在第3天就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并附上:
C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冻结账户的开户信息及流水,证明该账户为其个人所有;
B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虽同名,但身份证号码完全不同。
法院裁定:
执行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第7天即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立即解除对C先生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C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七十三策——“执行异议” 的精髓:对错误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说“不”,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法定权利!
对执行行为不服: 例如,法院超标的查封、错误地采取/解除限制高消费、评估拍卖程序违法等。
对执行标的有异议: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指案外人认为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是属于自己或其他人的合法财产。
严格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执行行为或标的被控制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后果: 超过15日未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您将丧失这一重要的救济途径。
快速响应: 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
两种结果:
理由成立: 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 裁定驳回异议。
后续救济: 如果对驳回裁定不服,案外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则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保持警觉: 时刻关注自己名下的财产状况,一旦收到法院的查封、冻结等法律文书,务必仔细核对。
立即行动: 确认存在错误后,切勿拖延!立即收集证据(如产权证、合同、付款凭证等),在15天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
专业协助: 执行异议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确保异议理由充分、格式规范、证据有力。
执行异议制度,是司法程序中一道至关重要的“安全阀”。它既保障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又为可能受到错误执行侵害的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了及时、低成本的救济渠道。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执行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捍卫自身财产权益的第一道、也是最关键的防线。当您发现法院的执行“误伤”了您,请果断、迅速地行使这项法定权利!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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