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起诉后才发现,真正的责任人不止一个?或者遗漏了关键的合同主体?此时,您不必撤诉重来,只需一纸申请——追加当事人。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成功追加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而最终获偿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五策——“善用追加当事人”的精准打击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02民初XXXX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及后续判决,记录了这一关键操作。
案情简述:
原告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50万元。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通过调查发现,B公司已成“空壳”,名下无任何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李某在诉讼期间恶意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
破局关键:
李荣维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请求追加股东李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主张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
法院裁定与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遂裁定准予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在后续审理中,法院查明李某确实存在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等行为,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李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A公司成功执行了李某的个人房产,全额收回了欠款。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五策——“善用追加当事人” 的精髓:揪出所有责任人,一揽子解决纠纷。
特点: 该当事人是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程序不合法,事实无法查清。
常见情形:
共有财产纠纷中,只起诉了部分共有人。
连带债务/连带保证责任中,只起诉了部分债务人/保证人。
本案中的法人人格否认情形, 股东与公司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
操作: 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也可申请追加。
特点: 该当事人与案件有牵连,但并非必须一同诉讼。追加是为了提高效率、防止矛盾判决。
常见情形:
产品质量纠纷中,追加生产商为被告(如果只告了销售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或被告。
操作: 通常需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
确保执行到位: 如本案所示,追加有清偿能力的个人为被告,是破解“公司空壳”执行难的利器。
一次性解决纠纷: 避免就同一事实反复起诉,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查清全部事实: 让所有相关方到庭,有助于法庭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真相。
审慎审查责任主体: 在起诉前和诉讼中,都要仔细分析,是否存在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主体。
及时提出申请: 一旦发现需要追加的情形,应尽早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初步证据。
明确法律依据: 在申请书中,要清晰说明追加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如《公司法》第20条、《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等)。
诉讼的目的不仅是获得一纸胜诉判决,更是要实现判决所载明的权利。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追加当事人”是实现这一终极目标的关键策略。当您发现最初的被告可能无力担责时,请务必深挖其背后的关联方。通过精准追加,您能将所有潜在的责任人一网打尽,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坚实的保障。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强制执行与追加当事人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