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在法庭上,您是否曾因担心法官与对方有某种关系而心存疑虑?法律早已为您准备了一道“防火墙”——回避制度。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成功申请法官回避而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四十七策——“善用回避制度”的正当行使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程序性裁定中,虽不直接显示案情细节,但根据《人民法院报》及司法实践通报,此类情形屡见不鲜。我们以一个典型场景为例:
案情简述: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陷入一场复杂的股权纠纷。在案件分配给某位法官后,A公司的代理律师李荣维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现,该承办法官在三年前曾作为执业律师,代理过B公司控股股东的个人离婚案件。
关键行动:
虽然该离婚案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但考虑到法官与B公司核心人物存在过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性。李荣维律师立即指导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书》,详细说明了上述情况,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之规定。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情形符合法定回避事由,为避免任何可能的合理怀疑,决定准予回避申请,并重新指派了合议庭成员。A公司对法院的决定表示信服,案件得以在更公正的程序下继续审理。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四十七策——“善用回避制度” 的精髓: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的情形包括:
例如: 法官是原告的亲兄弟,或是被告代理律师的配偶。
例如: 法官本人持有本案被告公司的股票,或其子女在被告公司任职。
这是最常见也最需智慧判断的情形!
“其他关系”包括: 师生、同学、战友、曾经的同事、代理关系、亲密朋友等。
关键点: 不需要证明法官一定会偏袒,只需证明这种关系足以引起对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即可。
例如: 有证据证明法官私下接受了对方的宴请或礼品。
及时行使权利: 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回避事由是在审理过程中才知道的,也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说明具体理由: 申请书或口头申请时,必须明确指出申请回避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不能泛泛而谈“我觉得他不公”。
无需过度担忧: 依法申请回避是您的正当权利,不会被视作对法官的不尊重。法院有专门的程序来审查和处理回避申请。
对决定可复议: 如果法院驳回您的回避申请,您有权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制度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石之一。它不仅是对法官的约束,更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有力保障。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回避制度”并非挑刺,而是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守护。当您在诉讼中发现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时,请勇敢、理性地行使您的这项法定权利。因为,只有在程序绝对公正的土壤里,才能生长出最令人信服的实体正义之花。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程序正义与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