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就一定要马不停蹄地走完吗?当然不是!当遇到一方当事人死亡、公司被注销、或案件需等待另一案结果等“不可抗力”时,法律允许我们按下“暂停键”——申请诉讼中止。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等待刑事案件结果而成功中止民事诉讼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四十三策——“善用诉讼中止”的程序智慧。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02民初XXXX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清晰地展示了这一策略。
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00万元。然而,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与本案借款相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关键操作:
李某的代理律师,即李荣维律师,立即向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并附上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申请书中指出,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合法,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若刑事案件认定该“借款”实为诈骗赃款,则本案的民事基础将不复存在。
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因此,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待李某的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
最终结局:
数月后,刑事案件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涉案100万元系赃款。民事案件恢复审理后,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机关追赃。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四十三策——“善用诉讼中止” 的精髓:以退为进,保障实体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主要法定事由包括:
应用场景: 原告或被告在诉讼中去世,其权利义务可能由继承人承继。
策略: 中止程序,给继承人时间决定是否“接棒”诉讼。
应用场景: 当事人因精神疾病等原因成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策略: 等待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后,再继续诉讼。
应用场景: 公司在诉讼中被注销、合并或分立。
策略: 中止程序,以便确定新的责任主体(如股东、合并后的新公司)。
应用场景: 如本案所示,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
策略: 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冲突,确保司法统一。
兜底条款: 如不可抗力(地震、疫情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办公)、法官需要回避且暂时无法更换等。
识别中止事由: 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生上述情形,应立即评估是否符合中止条件。
主动申请: 通常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死亡证明、立案通知书等)。
耐心等待: 中止期间,诉讼程序暂停,但诉讼时效也同时中断,您的权利不会因等待而过期。
及时申请恢复: 导致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如继承人确定、刑事案件审结),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
诉讼中止并非诉讼的终结,而是为了在更合适的时机、以更完备的状态,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实体裁判。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诉讼中止”是一种尊重程序、保障实体权利的成熟诉讼策略。当您遭遇不可预见的程序障碍时,请果断运用这一法律工具,为您的案件争取一个公正、稳妥的最终结局。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诉讼程序与刑民交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