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当一个侵权行为导致成百上千人受损时,如果每个人都去法院立案,不仅法院不堪重负,受害者也会因成本高昂而放弃维权。此时,法律提供了一把“金钥匙”——代表人诉讼。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百人代表人诉讼成功获赔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四十二策——“善用代表人诉讼”的破局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民初XX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生动实践。
案情简述:
某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导致其股价暴跌,众多股民蒙受巨大损失。经初步统计,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超过200人。
破局之道:
在李荣维律师团队的组织下,这200余名投资者决定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他们通过公告、线上会议等方式,共同推选了5名具有专业知识和责任心的投资者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人与律师团队签订委托协议,全权负责本案的诉讼活动。
圆满结局:
法院受理后,将本案确定为代表人诉讼案件,并发布公告,通知所有潜在权利人登记。最终,法院仅需审理代表人提交的证据和诉求,就作出了判决:判令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全体原告(包括已登记的权利人)投资损失共计5000余万元。所有受损股民无需 individually 出庭,便依据同一份判决获得了赔偿。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四十二策——“善用代表人诉讼” 的精髓:化繁为简,普惠正义。代表人诉讼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适用场景: 起诉时,所有受害者身份和人数已经明确(如一个小区的所有业主)。
操作: 由全体当事人书面推选2-5名代表人。
效力: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适用场景: 受害者人数众多且暂时无法确定(如证券欺诈、大规模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等)。
操作:
由部分当事人起诉并推选代表人;
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权利人范围;
其他权利人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登记;
登记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撤回登记,另行起诉。
效力: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直接裁定适用之前的判决。
极致高效: 将成百上千个同类案件,浓缩为一个诉讼程序。
成本极低: 单个受害者只需承担极少的诉讼成本,甚至零成本(如证券集体诉讼)。
威慑力强: 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法律和舆论压力。
普惠司法: 让小额、分散的受害者也能享受到司法救济。
关注官方公告: 留意法院、证监会、消协等官方渠道发布的代表人诉讼公告。
积极参与登记: 如果您符合条件,请务必在公告期内向法院登记,这是您获得赔偿的前提。
信任并监督代表人: 代表人是您的代言人,应保持沟通,确保其行为符合全体成员的利益。
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为应对大规模侵权而设计的精巧机制。它打破了“小额损害不值得诉”的困境,让每一位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李荣维律师始终坚信,“善用代表人诉讼”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途径。当您身处群体性受害事件中时,请记住,您并非孤军奋战,法律为您准备了最有力的集体维权武器。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证券集体诉讼与代表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