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谁主张,谁举证”是很多人对打官司的朴素认知。然而,在复杂的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并非一成不变。法律为特定类型的案件设定了特殊的举证规则,善用这些规则,往往能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成功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逆转败局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四策——“善用证据规则”的制胜心法。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民终XXXX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经典范例。
案情简述:
患者赵某在某医院进行常规手术,术后突发严重感染,导致器官功能受损。赵某起诉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赵某作为普通患者,无法获取完整的病历资料,更无法从专业角度指出具体过错点。
一审困境:
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赵某几乎必败无疑。
二审破局:
李荣维律师作为赵某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多处明显涂改且无医生签名确认,符合上述第三项情形。因此,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应由医院证明其诊疗行为与赵某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自身没有过错。
最终结果:
医院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这一推定。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并支持了赵某的全部赔偿请求。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四策——“善用证据规则” 的精髓:规则在手,攻守自如。李荣维律师为您拆解三大关键规则:
核心: 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案件中,由被告(通常处于信息或技术优势地位的一方)。
常见场景: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本案)。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由污染者/破坏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由作业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等免责事由举证。
策略: 作为原告,若案件属于此类,应主动向法官提出适用该规则。
核心: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那是刑事标准),而是“高度盖然性”,即一种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发生的可能性。
应用: 在质证和辩论时,不要追求100%的确定性,而是要通过证据链,让法官形成“这件事极有可能就是这样” 的内心确信。
举例: 在民间借贷中,原告提供了借条和部分转账记录,即使无法提供全部转账凭证,只要能形成完整链条,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胜诉。
核心: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应对: 如果对方提交的证据(如偷录的隐私视频、窃取的商业文件)来源非法,应立即向法庭提出排除该证据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注意: 并非所有“偷录”都无效,需判断其是否构成“严重侵害”。
咨询律师,明确举证责任: 在起诉或应诉前,务必与律师沟通,弄清楚在您的案件中,各项事实的举证责任究竟在谁。
围绕规则收集证据: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
庭审中主动运用规则: 在质证环节,不仅要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更要从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举证责任的角度发起攻击。
打官司不仅是证据的比拼,更是对证据规则理解和运用的较量。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证据规则”能让您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下,找到扭转乾坤的突破口。深刻理解并灵活运用这些规则,您才能真正成为法庭上的“游戏高手”,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证据法与诉讼攻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