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二审败诉,判决已经生效,是不是就彻底没救了?其实,法律还为您留了一道“最后的防线”——申请再审。但这并非简单的“第三次上诉”,而是有极高门槛和严格条件的特殊救济程序。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发现关键新证据而成功启动再审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二十七策——“善用再审”的破局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民申XXX号 民事裁定书与后续的**(2024)云民再XX号** 判决书,共同讲述了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
案情简述:
原告赵某起诉被告钱某,称其借款50万元未还,并提供了借条。钱某辩称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但因时间久远,未能找到转账凭证。一二审法院均以钱某“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其败诉。判决生效后,钱某心灰意冷。
峰回路转:
半年后,钱某在整理旧物时,意外找到了当年还款的银行交易明细原件,清晰显示了向赵某账户转账50万元的记录。他立即委托李荣维律师,以此“新证据” 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成功:
高院经审查认为,该银行流水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之规定。因此,裁定提审本案。在再审程序中,法院采信了该新证据,最终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二十七策——“善用再审” 的精髓:非有大谬,不启此门。再审不是纠错通道,而是对重大、明显司法错误的纠正机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情形之一:
核心要求: 该证据必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是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本案应用: 钱某的银行流水就是在判决生效后才找到的,属于典型的新证据。
操作难点: 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如借条、合同签名)系伪造。
应对策略: 可申请笔迹鉴定等司法鉴定来佐证。
注意: 这不是指对法律理解有分歧,而是指根本性、方向性的错误,例如将A法条误用为B法条,导致裁判结果完全相反。
专业要求: 此类再审申请对法律功底要求极高,务必由专业律师操刀。
其他情形还包括: 审判组织不合法、法官贪污受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但实践中较为罕见。
严守六个月时限: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对于“新证据”等特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精准锁定法定事由: 切勿泛泛而谈“不公平”、“法官偏心”。必须严格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明确指出符合哪一项具体情形。
委托专业再审律师: 再审程序专业性极强,成功率低。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帮您准确判断案件是否具备再审价值,并撰写出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程序是法律为纠正重大司法错误设置的最后一道保险。它门槛高、难度大,但绝非遥不可及。李荣维律师提醒您,当您手握足以颠覆原判的新证据,或发现生效裁判存在根本性法律错误时,请不要轻易放弃。“善用再审”,就是善用法律赋予您的最后一次翻盘机会。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这道微弱的光,或许就能照亮您通往公正的最终道路。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