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和“正规银行”签了合同就万无一失?
结果对方行长竟是骗子,公章是假的、业务是套现的,1.3亿资金打水漂!
这起历时12年、横跨民刑交叉的金融大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即便对方是银行支行,若交易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照样无效! 更关键的是——受害方也因自身违规操作,要自担近半损失。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这场惊心动魄的票据回购骗局,并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为你划出金融机构与企业必须守住的合规红线。
时间回到2003年,某银行支行(化名“华信支行”)为赚取中间收益,与另一家银行支行(化名“丽景支行”)签订《票据回购合同》,约定:
华信支行支付1.3亿元买入票据,丽景支行到期回购。
表面看,这是标准的银行间转贴现业务。但背后却藏着一个惊天骗局——
丽景支行时任行长黄某(化名)为拿好处费,伙同外部人员伪造公章、证件,虚构交易背景,实则为他人套取银行资金!
钱打出去了,回购日到了,丽景支行却“失联”。后来黄某因诈骗罪入刑,而1.3亿债权辗转转让给华融资产河南分公司(化名),最终诉至法院索赔6800余万元。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以为‘对方是银行’就等于‘安全’,但本案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如果交易本身缺乏真实贸易背景,哪怕盖着银行公章,也可能被认定为‘通道业务’或‘资金套现’,进而导致合同无效。”
一审、二审均认定:
✅ 黄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其以支行行长身份操作);
❌ 但《回购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无效!
为什么?
因为华信支行明知该笔转贴现没有真实票据基础,实质是帮第三方融资套现,自己也从中收取“通道费”。换句话说:它不是纯受害者,而是“共谋参与者”。
李荣维律师提醒:
“金融机构不能打着‘同业业务’旗号做‘过桥贷款’。一旦被查实缺乏真实交易背景,不仅合同无效,还要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本案中华信支行就承担了近55%的损失!”
最终,法院仅支持赔偿3086万元,远低于原告主张的6800万。
银行员工≠银行意志,私刻公章、越权操作屡见不鲜;
务必核实交易真实性:票据是否真实存在?背书是否连续?用途是否合理?
凡是“只收手续费、不看底层资产”的所谓“同业合作”,极可能踩雷;
真实贸易背景是生命线,否则就是为他人非法融资“背锅”。
即使对方负责人被判刑,也不代表你能全额追回损失;
法院会审查你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就要“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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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银行、资管公司,还是企业财务部门,只要涉及大额资金划转、票据贴现、回购交易,都必须回归“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规不是成本,而是生存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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