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市民张先生(化名)因经营失败,拖欠银行贷款及供应商货款共计150余万元。2022年初,在债务即将被起诉之际,张先生与其妻子李女士(化名)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名下两套房产、一辆汽车及全部存款均归李女士所有,张先生“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不久后,债权人赵先生(化名)将张先生诉至法院并胜诉。执行阶段,法院发现张先生名下已无任何财产。赵先生调查后得知离婚协议内容,随即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前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称“先离了避一避风头,等事情过去再复婚”。最终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将全部财产归李女士所有的约定,相关财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状态,可用于清偿张先生所负债务。
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的真实目的:
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离婚时间紧邻债务爆发期;
财产分割极度不均,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
双方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接送孩子、参加家庭聚会;
李女士无法合理解释为何在无过错情况下获得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张先生通过离婚协议将本可用于偿债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移至配偶名下,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客观上削弱了其清偿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该行为应予撤销。
本案再次警示:以离婚为名行转移财产之实,不仅无效,还可能被追责。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民法典》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正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赠与、低价转让、虚假分割等方式‘金蝉脱壳’。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内有效,但对外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尤其当存在明显不合理处分且损害债权时。”
他进一步解释,法院判断是否“恶意逃避债务”,会综合考量:
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
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
离婚后双方实际生活状态;
是否存在“复婚”计划或继续共同生活的证据。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中张先生夫妇的“假离婚”操作漏洞百出:“以为换个户口本能躲债,却忘了法律看的是实质,不是形式。”
现实中,不少人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净身出户”式离婚
将房产、存款、车辆全部归一方,另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若发生在债务危机后,极可能被撤销。
“象征性补偿”分割
如100万房产仅作价1万元“卖”给配偶,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债权人可申请撤销。
离婚后仍共同生活
若离婚后继续同居、共育、共财,法院将高度怀疑离婚真实性。
“婚姻可以解除,但债务不能‘甩锅’。”李律师强调,“法律保护真实离婚,但绝不纵容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
“假离婚”看似聪明,实则风险极高。不仅可能被撤销财产分割,还可能因妨碍执行被罚款、拘留,甚至影响子女未来政审。
本案判决传递明确信号:任何试图通过身份关系变化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被法律穿透审查。债权人权益受法律优先保护,债务人应正视问题,积极清偿,而非投机取巧。
若您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或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依法提起撤销之诉,追回被隐匿、转移的财产,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