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民周先生(化名)在未告知妻子林女士(化名)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吴先生(化名)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账后,周先生将全部资金投入股市,结果遭遇连续下跌,本金几乎亏尽。
2023年,因周先生无力还款,吴先生将周先生及其妻子林女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吴先生的理由是:“这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林女士坚决反对:“我完全不知道这笔借款,家里没买过房、没生过大病,也没开公司,他借钱全拿去炒股了,一分没用在家里!”
法院经审理查明:
借款由周先生一人操作,林女士未签字、未追认;
借款资金直接转入周先生个人证券账户,未进入家庭共同账户;
林女士有稳定工作,家庭日常开支均由其工资负担;
周先生炒股属高风险个人投资,未产生任何家庭收益。
最终,法院判决:该50万元债务为周先生个人债务,林女士不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借款用途是否惠及家庭。
周先生辩称:“炒股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赚了钱就换车买房。”
但法院指出,投资行为本身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实际未产生任何收益用于家庭,不能仅凭“可能受益”的主观意图认定为共同债务。
更重要的是,林女士既未参与决策,也未享受利益,甚至对借款毫不知情。在此情形下,若强制其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本案精准适用了《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属于共同债务:
一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二是虽超出日常范围,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债权人能证明配偶知情或同意。
本案中,50万元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畴,且全部用于高风险个人炒股,既无共同意思表示,也无家庭实际受益,故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他特别强调,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出借人若想让配偶‘连带还债’,就必须证明借款用于家庭或配偶认可。否则,不能仅因债务发生在婚内就‘株连’另一方。”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一判决体现了现代婚姻财产制度的进步:“它保护了不知情配偶的财产权,也倒逼出借人在大额借贷时更加审慎。”
这起案例对两类人群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对出借人而言,李荣维律师提醒:
向已婚人士出借大额款项时,务必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若只有一方签字,应保留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购房、医疗、子女教育等);
否则,一旦借款人投资失败或失联,另一方很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对配偶而言,他建议:
平时关注家庭重大财务动态,避免“被负债”;
如发现配偶在外大额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可及时收集收入、支出、资产等证据;
即使婚姻关系存续,也不代表必须为对方所有债务“兜底”。
“婚姻是情感共同体,但不是无限责任公司。”李律师说,“法律保护的是真实共同生活,而不是形式上的夫妻关系。”
本案中,法院没有简单套用“婚内债务=共同债务”的旧观念,而是深入审查借款用途与家庭关联性,作出了兼顾公平与法理的判决。这不仅为林女士卸下了沉重的债务枷锁,也为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债务共担,必须以共同受益或共同合意为基础。
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了解这一规则,既能防范“被负债”风险,也能促进夫妻间财务透明与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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