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王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结束长达三年的同居关系。分手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情感补偿款”30万元。因当时无力支付,王先生又应李女士要求,另行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现金30万元,用于个人周转,一年内归还”。
一年后,王先生未还款。李女士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王先生承认借条系本人书写,但辩称:“我们之间根本没有真实借贷,这钱是她要的‘分手费’,法律不该支持这种交易!”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确无资金交付记录,所谓“借款”实为分手补偿。最终判决:该借条因缺乏真实借贷合意,且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背公序良俗的目的,依法认定为无效,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的关键在于款项的真实性质:
双方系同居关系,非夫妻;
无银行转账、取现等任何资金交付凭证;
借条出具时间与分手协议高度重合;
李女士在微信聊天中曾表示:“你不给这30万,就别想干净分开。”
法院认为,尽管形式上是一张借条,但实质是以金钱方式对情感关系进行“结算”,属于典型的“分手费”转化。
而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基于婚外同居、情感纠葛产生的所谓“补偿”或“赔偿”。此类约定,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本案揭示了民间常见的“借条伪装”风险。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院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核心看两点:一是是否有真实的资金交付,二是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本案中,既无转账记录,也无借款用途支撑,所谓‘个人周转’纯属托词。结合双方特殊关系及协议背景,足以认定这是‘分手费’的变相包装。”
他进一步解释,《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用借条形式将情感补偿‘合法化’,本质上是在规避法律对不正当两性关系衍生债务的否定态度。”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基本道德底线:“法律可以调解财产纠纷,但不能成为情感勒索或变相‘买卖感情’的工具。”
现实中,不少人因情感、面子或胁迫签下“虚假借条”。李荣维律师提醒公众警惕以下情形:
分手、离婚时出具的“补偿型借条”
即便写了借条,若无真实借款事实,法院极可能认定无效。
赌债、嫖资等非法债务转写的借条
此类债务本身违法,借条无效,甚至可能涉及治安或刑事责任。
被胁迫、欺骗签署的“空白借条”
务必拒绝在空白纸上签字,否则可能被填入任意金额,难以自证清白。
“借条不是万能护身符,更不是情感谈判的筹码。”李律师强调,“真正的借贷,必须有真实资金往来和合理用途。”
本案中,李女士试图通过“借条”将情感诉求转化为法律债权,但法院穿透形式,直击本质,作出了符合社会价值观的裁判。这既是对公序良俗的捍卫,也是对“虚假诉讼”的警示。
对于普通人而言,处理情感纠纷应秉持理性与尊重,而非试图用一纸文书将感情“货币化”。而涉及金钱往来,务必确保真实、合法、可证明,否则即便手握借条,也可能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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