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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借债,妻子被追债?法院: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云南杨先生(化名)因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向朋友黄某(化名)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年后,杨先生突发疾病去世。黄某遂将杨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她偿还这笔债务,理由是:“这是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

李女士坚决否认:“我从不知道这笔借款,也没在借条上签字。他借钱是投到外地一个养殖场,我们家没拿过一分钱,孩子上学、家里开销都是我自己的工资在支撑!”

一审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求,判决李女士偿还60万元。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经审理后作出改判:撤销原判,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债务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还原:一笔“看不见”的借款

案件的关键在于借款用途和家庭受益情况:

黄某坚持认为:“只要是在婚内借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中院指出,这种“一刀切”理解早已被《民法典》摒弃。


李荣维律师分析:婚内债务≠夫妻共债,关键看“用途”和“受益”!

本案精准诠释了《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属于共同债务
一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二是虽超出日常范围,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中,60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范畴,而黄某作为债权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女士从中受益或参与经营。”

他进一步强调,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不能因为债务发生在婚内,就自动推定配偶要还钱。这既保护了不知情配偶的财产权,也倒逼出借人审慎放贷。”

李荣维律师认为,昭通中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理念的进步:“它纠正了过去‘连坐式’追债的误区,真正落实了‘共债共签、共用共担’的立法精神。”


李荣维律师提醒:出借人和配偶都要注意!

这起案例对两类人群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对出借人而言李荣维律师提醒

对配偶而言,他建议:

婚姻不是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李律师说,“法律保护的是真实共同生活,而不是形式上的夫妻关系。”


结语:公平与理性,才是家庭债务的边界

法院的这份判决,不仅为李女士卸下了沉重的债务枷锁,也为社会传递了清晰的法律信号:婚姻关系不等于债务连带,知情同意与实际受益才是共债的核心

这一裁判思路,既防止了“被负债”现象的发生,也促使民间借贷回归理性与规范。对于构建健康的家庭财产制度和诚信的借贷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若您正面临配偶亡故后的债务追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或民间借贷纠纷,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依法厘清责任,守护家庭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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