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云南杨先生(化名)因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向朋友黄某(化名)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年后,杨先生突发疾病去世。黄某遂将杨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她偿还这笔债务,理由是:“这是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
李女士坚决否认:“我从不知道这笔借款,也没在借条上签字。他借钱是投到外地一个养殖场,我们家没拿过一分钱,孩子上学、家里开销都是我自己的工资在支撑!”
一审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求,判决李女士偿还60万元。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经审理后作出改判:撤销原判,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债务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的关键在于借款用途和家庭受益情况:
借款由杨先生一人出面,李女士未签字、未追认;
黄某承认,借款时未告知李女士,也未要求其确认;
杨先生将60万元投入其与他人合伙在贵州设立的生猪养殖场;
该养殖场经营亏损,从未向杨先生分红,更未向李女士支付任何款项;
李女士有稳定教师工作,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均由其工资负担;
杨先生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产,李女士也未继承财产。
黄某坚持认为:“只要是在婚内借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中院指出,这种“一刀切”理解早已被《民法典》摒弃。
本案精准诠释了《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属于共同债务:
一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二是虽超出日常范围,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本案中,60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范畴,而黄某作为债权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女士从中受益或参与经营。”
他进一步强调,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不能因为债务发生在婚内,就自动推定配偶要还钱。这既保护了不知情配偶的财产权,也倒逼出借人审慎放贷。”
李荣维律师认为,昭通中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理念的进步:“它纠正了过去‘连坐式’追债的误区,真正落实了‘共债共签、共用共担’的立法精神。”
这起案例对两类人群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对出借人而言,李荣维律师提醒:
向已婚人士出借大额资金时,务必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若只有一方签字,应保留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购房、医疗、子女留学等);
否则,一旦借款人去世或失联,另一方很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对配偶而言,他建议:
平时关注家庭重大财务往来,避免“被负债”;
如发现配偶在外大额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可及时收集收入、支出、资产等证据,以备维权;
即使未继承遗产,也不代表必须替亡夫/亡妻还债——债务清偿以遗产为限,除非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不是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李律师说,“法律保护的是真实共同生活,而不是形式上的夫妻关系。”
法院的这份判决,不仅为李女士卸下了沉重的债务枷锁,也为社会传递了清晰的法律信号:婚姻关系不等于债务连带,知情同意与实际受益才是共债的核心。
这一裁判思路,既防止了“被负债”现象的发生,也促使民间借贷回归理性与规范。对于构建健康的家庭财产制度和诚信的借贷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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