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发现某化工厂长期向村边小河偷排废水,鱼虾绝迹、农田受损,但村民因怕报复或不懂法律而不敢起诉。难道就任由环境持续恶化?不!我国法律赋予了特定社会组织一项特殊权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它们可以代表社会公众,以自己的名义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污染、修复生态、赔偿损失。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环保组织成功索赔50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一百零二策——“环境公益”的守护力量。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3)最高法民终XX号** 案件中:
案情简述:
某省一家矿业公司长期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导致下游流域土壤和水体严重污染。当地居民虽受影响,但无人提起私益诉讼。
公益介入: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作为在民政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的社会组织,依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圆满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该矿业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00万元,款项直接划入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该流域的生态修复工程。
这个标志性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一百零二策——“环境公益” 的精髓:当公共利益受损而个体维权乏力时,法律为公益组织打开了正义之门,让“无主”的环境损害有人管、有人诉、有人赔!
并非任何个人或团体都能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同时满足:
✅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常见适格组织: 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绿发会、各地绿色江河、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等。
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或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诉求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修复生态环境(可要求支付修复费用);
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如河流净化能力、生物多样性价值等);
赔礼道歉(针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虽然个人不能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您至关重要:
举报线索: 向环保组织、12369环保举报平台提供污染证据(照片、视频、位置);
支持举证: 在公益组织调查时,如实提供证言或协助取证;
申请支持起诉: 若您自身也受损害,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并请求法院参照公益诉讼的认定结果。
发现污染,及时固定证据: 用手机拍摄排污口、死鱼、异常水质等,记录时间地点。
联系专业环保组织: 通过官网或社交媒体向具备资质的NGO反映情况。
了解本地公益力量: 关注您所在省份是否有注册的环保公益组织,他们是守护家园的重要伙伴。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大创新。它打破了“无直接利害关系即无诉权”的传统限制,为绿水青山筑起了一道司法防线。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环境公益”不仅是社会组织的责任,更是每个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 当您看到环境被破坏时,请记住:您不是孤军奋战,法律已为公益守护者备好了武器。让我们共同支持这些“环境卫士”,让美丽中国在法治阳光下生生不息!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环境资源法、公益诉讼与生态文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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