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起诉后,法院邮寄的传票被对方故意拒收或退回,公告送达又要等60天,案子迟迟开不了庭。其实,如果对方事先同意过电子送达(比如在合同里签了字),法院完全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官方诉讼平台直接推送文书,发出即视为送达!这不仅能省下两个月时间,还能防止对方借“没收到”拖延诉讼。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合同约定电子送达而快速推进庭审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九十九策——“电子送达”的提速秘诀。
在昆明某区法院审理的(2025)云0102民初XXXX号买卖合同纠纷中:
案情简述:
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在诉讼中多次变更地址,法院两次邮寄传票均被退回。然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15条明确约定:“双方确认电子邮箱(B公司:service@xxx.com)为有效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院可通过该邮箱送达诉讼文书,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关键操作:
A公司代理律师立即向法院提交该合同条款作为证据,并申请采用电子送达。法院审查后,通过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该邮箱发送了传票及起诉状副本。
高效结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邮件发送成功的当日即视为送达。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判决。整个过程比公告送达节省了至少70天!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九十九策——“电子送达” 的精髓:破解“送达难”,关键在于“事先约定”;一次有效的电子送达,胜过千次徒劳的邮寄!
前提1:当事人同意(最可靠) 这是最无争议的方式。同意可以是:
事前书面约定(如合同、协议中的送达条款);
诉讼中书面确认(如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勾选同意电子送达)。
前提2:能够确认收悉(补充方式) 即使未事先同意,若法院能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确认对方已实际收到电子文书(如对方回复、参与庭审),也可视为有效送达。
根据法律规定,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几乎所有诉讼文书均可电子送达,包括:
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注: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部分地区试点判决书电子送达,未来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官方首选) 法院通过该平台向当事人注册的手机号或邮箱推送;
短信(12368司法服务热线) 发送含文书链接的短信;
电子邮件(需提供有效邮箱);
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需经当事人确认);
专门诉讼平台(如“云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
✅ 签约时: 在合同、协议末尾务必加入电子送达条款,明确指定邮箱、手机号,并写明“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 立案时: 主动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勾选同意电子送达,并提供常用、可靠的电子联系方式。
✅ 诉讼中: 若发现对方有事先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立即提醒法官并提交证据,申请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加速程序进程。
“电子送达”不仅是技术革新,更是司法便民、提效的重大制度突破。它有效终结了“老赖”利用地址变更、拒收邮件来恶意拖延诉讼的伎俩。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电子送达”是现代诉讼参与人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对原告,它是加速器;对被告,它是诚信履约的体现。 下次签署合同时,请别忘了加上那句看似简单却威力巨大的送达条款!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电子诉讼程序与送达合规
法律案例数据库(www.legalcase.cn)已经收录《民事诉讼108策》全系列文章,需要系统学习的读者,可登录(www.legalcase.cn)“法律合规—诉讼启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