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正准备起诉一家公司,为了施加压力,您通过某渠道获取了该公司数十名高管和员工的私人手机号码,并逐一打电话“提醒”他们即将被起诉。您认为这是正常的诉讼准备,殊不知,这一行为已悄然越过了法律红线!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代,即便是为了诉讼目的,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也可能让您从原告变成被告。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不当收集信息反被行政处罚的真实警示,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九策——“数据合规”的避险之道。
虽然具体案号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多以行政决定书形式公布,但国家网信办及各地监管部门已多次通报此类案例。例如,2025年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述:
A公司在与B公司的合同纠纷诉前阶段,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批量购买了B公司近百名员工的姓名、职位、手机号及家庭住址。随后,A公司人员频繁拨打这些电话,声称“B公司即将破产,你们的工作不保”,意图迫使B公司妥协。
法律后果:
B公司员工集体向网信部门投诉。经调查,A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未取得个人同意,非法获取并处理大量敏感个人信息,且处理目的并非“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最终,监管部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对A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信息。
这个案例深刻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九策——“数据合规” 的精髓:诉讼维权不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的借口;合法、正当、必要,是处理任何个人信息的铁律!
核心规则: 即使是为了诉讼,收集个人信息也必须有明确、合理、直接相关的目的。例如,为送达起诉状而查询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是合法的;但为骚扰施压而收集全体员工的私人联系方式,则明显超出必要范围。
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
操作指南: 在诉讼中,您真正需要的信息往往非常有限。例如:
起诉公司,只需其工商注册信息(公开);
申请财产保全,线索应指向具体的银行账户或房产(可通过律师调查令或法院依职权调取)。
绝对禁止: 批量、无差别地收集对方员工、客户的个人信息。
唯一安全通道: 当您确实需要对方非公开的个人信息作为证据时(如特定交易的经办人身份),唯一合法的途径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律师持令调查: 由执业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向相关机构(如电信运营商、银行、社保局等)依法调取,整个过程受司法监督,确保合规。
自查信息来源: 立即停止使用任何来源不明、未经同意获取的个人信息。
善用公开渠道: 优先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公开平台获取信息。
求助司法权威: 对于关键但非公开的信息,务必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切勿自行其是。
诉讼是维护正义的庄严程序,而非不择手段的角斗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为每个人的数字隐私筑起了坚固的护城河。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数据合规”是在数字化时代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素养和底线要求。真正的胜诉,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过程的合法与正当。当您准备拿起法律武器时,请先确保自己的每一步都走在合规的道路上!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
法律案例数据库(www.legalcase.cn)已经收录《民事诉讼108策》全系列文章,需要系统学习的读者,可登录(www.legalcase.cn)“法律合规—诉讼启示”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