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正在处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关键证据——对方美国公司的内部邮件和财务记录,都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上。您是否想过直接发一封邮件给对方公司索要?或者委托美国朋友去当地法院调取?大错特错!这种自行获取的境外证据,在中国法庭上极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遭到排除。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国家间建立的正式司法合作渠道——《海牙取证公约》。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未循法定途径导致关键证据不被采纳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八策——“跨境取证”的合规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多起涉外商事案件中,因证据来源不合法而被排除的情形屡见不鲜。例如,在**(2023)沪01民初XX号** 案件中:
案情简述:
原告为证明被告违约,向法庭提交了一组从境外网站下载的、据称是被告公司内部往来的电子邮件。原告声称这些邮件由其在美国的合作伙伴提供。
致命缺陷:
被告方立即提出异议,指出该证据系原告未经任何司法程序,私自通过非官方渠道获取,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从境外调取的证据,必须履行法定的证明手续。原告未能证明其获取途径的合法性,也无法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验。最终,该组关键邮件证据未被法庭采纳,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这个案例深刻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八策——“跨境取证” 的精髓:域外证据的效力,不仅在于内容本身,更在于其获取程序的合法性。程序不合法,再真实的证据也是“废纸”!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与其他公约缔约国(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超60个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案件证据调取。
操作流程(以中国为请求国为例):
当事人/法院: 向受案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
中国法院: 制作符合公约格式的《请求书》,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央机关)。
司法部: 将请求书转递给被请求国(如美国)。
被请求国中央机关(如美国司法部) 将请求书转交其主管法院。
当地法院: 依据本国法律,安排取证(如传唤证人、调取书证),并将取得的证据通过原路径逐级送回中国法院。
时间周期: 全程通常需要6至12个月,务必提前规划。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非《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取证,或公约未涵盖的特殊情形。
操作流程: 流程与中国法院→外交部→被请求国外交部→其主管机关类似,但程序更为复杂,耗时更长。
绝对禁忌: 当事人、律师或任何私人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外个人、公司或法院发函取证。
后果严重: 此类证据会被视为来源不明、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7条,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尽早规划: 在诉讼策略制定初期,就应评估是否需要境外证据,并立即启动跨境取证程序。
委托专业律师: 跨境取证程序极其专业和复杂,必须委托有涉外经验的律师全程跟进,确保请求书格式、内容完全符合公约要求。
耐心等待: 理解并接受该程序的较长周期,将其纳入整体诉讼时间表。
在全球化时代,跨境纠纷日益增多,但获取境外证据绝非易事。《海牙取证公约》等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是在尊重各国司法主权的前提下,实现证据合法流转的唯一桥梁。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跨境取证”是办理涉外案件的基本功,任何试图绕过法定程序的“捷径”,最终都将付出败诉的惨重代价。当您需要一份来自境外的关键证据时,请务必走正道、循条约,让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涉外民商事诉讼、跨境证据调取与国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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