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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支招:对方恶意起诉拖债?别只防守!用“防滥诉责”反诉索赔律师费、商誉损失!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刚向合作方催收一笔300万元的货款,对方竟反手一纸诉状将您告上法庭,声称您供应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巨额赔偿。您心知肚明,这纯属子虚乌有,对方的真实目的就是通过一场毫无根据的诉讼来拖延付款、转移资产。面对这种“恶人先告状”的滥诉行为,难道只能被动应诉、自掏腰包支付高昂律师费吗?不!法律赋予了您反击的权利——提起因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成功索赔数十万元维权成本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七策——“防滥诉责”的反制之道。

一、真实案例:虚构质量问题恶意起诉,被判赔对方42万损失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3)苏05民终XXXX号** 民事判决书中,清晰展现了对恶意诉讼者的有力惩戒。

案情简述
甲公司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320万元。在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甲公司突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乙公司,索赔500万元,并申请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账户。乙公司经调查发现,甲公司提交的所谓“质量问题”证据系伪造,且其在起诉前从未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

雷霆反击
在李荣维律师的指导下,乙公司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另行提起了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及“因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反诉(或另案起诉),请求甲公司赔偿因其恶意诉讼导致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明知其主张缺乏基本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客观上给乙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了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二、李荣维律师解读:“善用防滥诉责”的三大核心要点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七策——“防滥诉责” 的精髓:诉讼是维权的武器,而非伤人的工具;滥用诉权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要点一:构成要件——主观恶意+客观损失

要点二:法律依据——《民法典》撑腰

要点三:操作策略——另案起诉或反诉

三、给当事人的行动指南

  1. 保持冷静,全面取证: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不要慌乱。立即着手收集所有能证明对方主张不实的证据。

  2. 评估恶意程度: 与专业律师一起,判断对方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这是启动反制的前提。

  3. 果断反击: 一旦确认,应在律师指导下,及时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让滥诉者“偷鸡不成蚀把米”。

结语:让正义不仅得到伸张,更要得到补偿

“防滥诉责”制度,是法治社会对诚信诉讼原则的有力捍卫。它告诉每一个试图利用司法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恶意拖延的人:法庭不是可以肆意妄为的战场,滥用诉权必将承担沉重的法律后果。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防滥诉责”是在遭遇恶意诉讼时,化被动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终极反制手段。当您确信自己正遭受一场“莫须有”的诉讼攻击时,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不仅要打赢官司,更要让对方为自己的滥诉行为买单!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恶意诉讼反制与企业商誉保护

法律案例数据库www.legalcase.cn)已经收录《民事诉讼108策》全系列文章,需要系统学习的读者,可登录(www.legalcase.cn)“法律合规—诉讼启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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