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黑社会都是藏在暗处的“江湖团伙”,但现实中,有些涉黑组织早就披上了“合法外衣”——比如村干部、企业老板,甚至人大代表。那么问题来了:一个犯罪团伙,到底从哪一刻开始算“黑社会”?是第一次打架?还是第一次赚钱?还是……当选村主任那天?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判例,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你解析:为什么本案中,法院把“当选村委会主任”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这对普通人、企业主、基层干部又有什么警示意义?
为避免侵权争议,本案中所有人物、村庄、企业名称均已脱敏处理。
上世纪90年代,甲某在沿海某镇经营泳场、承接工程,逐渐积累财富,并拉拢亲属、同乡组成固定利益团体。起初只是小打小闹,但到了2005年初,他做了一件关键的事——通过威胁、贿选、填空白选票等手段,成功当选当地村委会主任,并陆续安排亲信进入村“两委”。
从此,这个团伙不再只是“混社会”的小团体,而是以基层政权为掩护,公然实施:
持刀砍人、聚众斗殴;
冲击派出所、镇政府;
围堵央企项目部、阻拦救护车;
长期为走私集团提供“武装护私”,四年收保护费超1亿元;
非法采砂、行贿官员、私藏枪支……
更可怕的是,村民被欺负后不敢报警——因为“告了也没用,人家是村书记,上面有人”。
一审法院认定,该组织自2005年甲某当选村主任起,即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尽管他辩称“我只是个村干部,最多算经济犯罪”,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主犯最终获刑25年。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案子的关键,不在于暴力有多狠,而在于组织是否通过“标志性事件”实现了从“团伙”到“黑社会”的质变。当选村主任,表面是民主选举,实则是非法控制基层政权的起点,标志着该组织开始具备“危害性特征”和“组织稳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可按以下顺序确定:
有成立仪式的,看仪式时间;
无仪式的,看标志性事件;
都没有的,看首次有组织犯罪。
而“标志性事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李荣维律师 昭通刑事合规与涉黑案件专业律师总结):
✅ 由组织者亲自推动或参与——不是普通成员的偶发行为;
✅ 显著扩大组织影响力或控制力——比如垄断工程、控制村委、获得政治身份;
✅ 为后续犯罪奠定基础——此后组织能更肆无忌惮地作案。
在本案中,2005年当选村主任之所以被认定为标志性事件,是因为:
甲某借此合法身份安插骨干进村委;
村民因畏惧其“官身”不敢反抗;
后续所有暴力、走私、强揽工程都依托这一权力平台展开。
李荣维律师提醒:别以为“走程序当选”就安全!如果选举过程存在胁迫、贿选、操控,且当选后用于包庇犯罪、打压异己,这个“当选日”就可能成为你涉黑案卷里的“组织成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
黑社会性质组织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有成立仪式的按照成立仪式时间;没有成立仪式的,按照标志性事件发生的时间;没有标志性事件的,按照首次有组织犯罪的时间认定。”
《刑法》第294条第1款、第4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参选村委务必合法透明:
若使用恐吓、贿选、代填选票等手段,哪怕“程序走完”,也可能被追溯为涉黑起点。
工程合作要查清背景:
如果对方既是村主任又是多个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且常有“村民不敢惹”的传闻,建议谨慎合作。
遭遇围堵、恐吓别忍气吞声:
即使对方有“官方身份”,只要行为涉嫌暴力、滋扰、阻工,立即报警并保留视频、录音证据。
企业进驻农村项目前做合规尽调:
查清当地是否存在“一言堂”式村委、是否有历史冲突记录,避免卷入黑恶利益链。
如果你正在参与基层治理、乡村工程、矿产开发或跨境物流,建议提前进行刑事合规风险评估。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长期专注于昭通及云南地区的涉黑涉恶辩护、基层治理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出海贸易合规、经济犯罪预防,擅长从早期行为识别“灰色组织”向“黑色组织”的演变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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