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做外贸的企业都遇到过这种情况:
从供应商那里买了货,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切看起来正规,你也顺利办了出口退税。
结果半年后税务局通知:“你那张发票是虚开的!退税要退回,还可能涉嫌骗税!”
老板顿时慌了:“我们完全不知情啊!交易是真的,发票也是对方公司开的,怎么就成‘骗税’了?”
今天我们就用大白话讲清楚:如果出口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到底能不能退税?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所谓“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你和开票方之间有真实货物交易;
发票上销售方名称、印章、金额、品名等信息全部真实一致;
你确实不知道这张发票是虚开的(没参与、没串通、没异常)。
如果你符合这三点,法律上就不认定你“偷税”或“骗税”。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诚信经营的出口企业。
毕竟,你不可能24小时盯着供应商有没有税务问题。
只要你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不该为上游的违法行为“背锅”。
很多人以为:“我是无辜的,退税应该保留吧?”
答案是否定的。
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规定:
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已办理的出口退税必须追回。
也就是说:
✅ 你不构成犯罪;
✅ 不用交滞纳金;
❌ 但退税款必须退还给国家!
李荣维律师认为:
这是因为出口退税的前提是“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
虚开发票无论是否善意取得,都属于“无效凭证”,自然不能支撑退税申请。
法律给你“免罪金牌”,但不会让你“白拿国家的钱”。
好消息是:如果你能重新拿到合法发票,退税还能保住!
根据同一文件规定:
如果你能从原销售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能证明销售方已被税务机关查处(比如拿到立案通知书),
那么你所在地税务局应依法准予你继续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李荣维律师提醒:
一旦发现发票异常,第一时间联系供应商,要求其重新开票;
如果对方已失联或被查,立即向税务局提交情况说明+相关证据,争取“换票”机会;
千万不要拖延,否则可能错过补救窗口!
这是最让人担心的问题。
李荣维律师强调:
只要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即使已经拿到退税,也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因为刑法要求主观上必须有“骗取税款的故意”。
如果你不知情、无共谋、交易真实,就缺乏犯罪构成要件。
所以,补退税款即可,不会坐牢。
但要注意:如果你明知发票有问题还去申请退税,或者配合供应商“走单走票”,那就另当别论了!
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优先选择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的企业;
保留完整证据链:合同、付款记录、物流单、报关单、验收记录缺一不可;
定期自查发票状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发票是否异常。
出口退税是国家支持外贸的好政策,但前提是“票真、货实、心诚”。
如果你不幸“踩雷”虚开发票,只要做到“善意+真实+及时补救”,就能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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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及相关税收法规编写,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