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5日早上8点45分,北京某高校校园内,22岁的女大学生小张(化名)正步行前往教学楼。与此同时,物流司机何某(化名)驾驶一辆满载货物的轻型厢式货车,在宿舍楼前路段由南向北倒车。
由于车辆没有倒车影像、雷达或语音提示,何某在未确认后方安全的情况下快速倒车,将小张撞倒并碾压。慌乱中,他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二次碾压。尽管他立即拨打120和110,小张仍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于当晚离世。
经交警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张无任何过错。次日,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何某不服,认为“只撞了一个人,应属情节较轻”,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引发公众关注:在校园内开车撞死人,为何不能按“情节较轻”轻判?自首、认罪难道不能减到三年以下?
一、“情节较轻”不是看“死了几个人”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过失致一人死亡,就属于“情节较轻”,可判三年以下。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础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只有‘情节较轻’的,才能降到三年以下。是否‘情节较轻’,不能只看死亡人数,而要综合评估行为危险性、注意义务违反程度、后果严重性及被害人有无过错。”
本案中,何某虽仅造成一人死亡,但存在多项加重因素:
在限制通行的校园内驾驶重型货车;
车辆无任何倒车安全辅助设备;
长距离快速倒车,未观察盲区;
撞人后处置不当,导致二次碾压;
被害人完全无责,只是正常走路。
李荣维律师认为:“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安全区域,本就禁止大型车辆随意通行。即便校方临时许可进入,司机也应承担比公共道路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何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对生命安全的极度漠视。”
二、为何不能参照“交通肇事罪”轻判?
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类似交通事故通常判三年以下,本案也应从轻。
但法院明确指出:本案不适用交通肇事罪,而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荣维律师提醒:“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如校园、厂区、小区内部道路)发生机动车致人死亡事故,若未危害公共安全,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非交通肇事罪。”
两者关键区别在于:
注意义务不同:公共道路上有交通规则和信号系统,允许一定风险;而校园等封闭区域要求驾驶员主动确保绝对安全;
法定刑起点不同:交通肇事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起点就是三年以上。
因此,不能把校园当马路,更不能用交通肇事的标准来衡量校园内的致命过失。
三、自首、认罪为何没能“减到三年以下”?
何某确实有自首、认罪、积极报警等从宽情节,法院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仅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从轻,最终判四年。
李荣维律师分析:“‘自首’‘认罪’属于量刑情节,用于调整具体刑期;而‘情节较轻’是法定刑档次的切换条件,必须在定档前判断。本案因存在二次碾压、全责、高危操作等严重情节,根本不具备‘情节较轻’的前提,所以不能降档。”
换句话说:先定“该判几年档”,再考虑“能不能少判几个月”。本案连“三年以下”的门槛都达不到,自然无法适用轻档。
四、哪些情形一般不认定为“情节较轻”?
结合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不得认定为“情节较轻”:
酒后或毒驾;
无证驾驶;
驾驶无牌、报废或安全装置缺失车辆;
严重超速、超载;
造成二次伤害(如二次碾压);
被害人无任何过错;
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敏感区域违规驾驶。
李荣维律师提醒:“本案几乎踩中了所有‘红线’——在校园开重货、无倒车辅助、快速倒车、二次碾压、全责、被害人无辜。这种情况下,判四年已是综合考虑自首后的从宽结果。”
五、给司机和单位的重要警示
进入校园、小区、工地等非公共道路区域,务必减速慢行,最好有人指挥;
货运车辆应配备倒车影像、雷达等安全设备,老旧车辆不得带病上路;
学校、物业应严格管控外来车辆,设置限速、禁行标识;
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切勿慌乱操作;
企业应加强司机安全培训,尤其针对特殊场所作业规范。
生命只有一次,一次疏忽可能毁掉两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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