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
跟“市政府办公室”签了个办公设备采购合同,结果对方拖欠货款,你能直接告它吗?
还是说,必须把整个“市政府”拉上法庭?
很多人一听到“政府办”“局”“委”,就以为它们只是“上级的腿”,不能独立打官司、也不能自己赔钱。
但现实可能让你大吃一惊——有些机关,从成立那天起,就是法律认可的“法人”,能签合同、能当被告,也能用自己的账户还债!
那到底哪些机关算?怎么判断它能不能“自己扛事”?
不是所有政府部门都能独立担责,但《民法典》第九十七条划了条清晰红线:
✅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比如编办单列、财政单独拨款的单位),
✅ 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如部分依法授权的事业单位),
从成立之日起,就自动具备“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比如租房、买车、买电脑。
关键看一点:它是不是一个“独立预算单位”?
如果是,那它就能以自己名义签约、应诉、承担责任;如果不是,那它只是“内设部门”,责任还得由上级政府兜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通俗理解就是:
“独立经费” = 独立预算 + 单独账户 + 编制单列;
“为履行职能所需” = 买办公用品、租办公楼、修公务车等日常运转行为;
不能干的事:比如搞投资、开公司、放贷——这些和“行政职能”无关,机关法人无权做。
在【(2020)粤08民终XXXX号】案件中,一家城建公司打赢了官司,申请法院冻结“某市府办”的银行账户。
市府办立马提出异议:“我们是独立法人!账户里的钱是专项工作经费,不能用来替别人还债!”
对方却反驳:“你就是市政府的一个科室,哪来的独立财产?”
法院查实:
该市府办有独立编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单位;
每年经费由市人大批准,财政单独拨付、专户管理;
日常负责统筹协调、公文运转等法定职能。
最终法院认定:它属于“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具备机关法人资格,其财产不属于市政府可随意执行的范围。城建公司的执行申请被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特别值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意!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政府下属单位,欠钱就能找市政府要”,其实风险很大。
如果对方是独立预算单位,哪怕名字带“办公室”“中心”“局”,也可能“钱在账上,你拿不到”。
反过来,如果你是机关单位,也要明白:一旦具备法人资格,签的字就得自己负责,不能再甩锅给上级。
先查它是不是“独立预算单位”:
可通过财政局官网查“部门预算公开”;
或要求对方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代码通常意味着法人登记)。
合同主体写全称+注明性质:
例如:“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法人)”,避免模糊写成“市政府相关部门”。
别默认“政府兜底”:
如果对方是独立法人,违约后只能执行它的资产,不能直接查封市政府账户。
对外签约前,确认事项是否属于“履行职能所需”;
避免以单位名义参与商业合作、担保、借贷等非职能行为,否则可能越权无效。
李荣维律师提醒:
机关法人不是“万能盾牌”,也不是“无限责任池”。
能独立担责,也意味着要独立守规矩。无论是合作方还是管理者,都得把“身份边界”搞清楚,才能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或“签了合同惹上处分”。
李荣维权律师 昭通政府与公共机构合规领域专业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李荣维律师深耕: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合规治理、政企合作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基层政权组织法律事务、乡村振兴与公共资金使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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