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甲坐在朋友摩托车后座,
在航空基地外公路边驻足观看一架罗宾逊R44Ⅱ型直升机降落。
飞机从头顶低空掠过,几秒后,摩托车突然失衡,两人摔伤,邓甲骨折。
他起诉神州运动俱乐部:“你们的直升机旋翼风把我吹倒,必须赔偿!”
俱乐部回应:“我们合法飞行,无任何操作失误,你摔跤关我们什么事?”
法院判了:民用航空器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但!你得先证明“真是它造成的”!证据不足?驳回!
很多人以为:
“只要是飞机、核电站、高压电伤人,不用讲理,直接赔!”
但《民法典》第1238条划清关键界限: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需满足‘因果关系’这一前提。”
本案中,法院明确:
✅ 责任原则:无过错——哪怕飞行完全合规,也要赔;
✅ 免责情形极少:仅“受害人故意”可免责(如主动冲向螺旋桨);
❌ 但!受害人仍须证明:损害确实由航空器引发!
邓甲仅说“飞机飞过我就摔了”,
却未提供风力测算、目击证言、车辆轨迹分析等证据,
无法排除“自己操作不当”“路面湿滑”等其他可能。
因果链条断裂,再高的危险性也构不成责任!
《民法典》第1238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含直升机、热气球等)对地面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
但注意:
🔹 不适用于机上乘客(适用《民用航空法》运输合同规则);
🔹 不自动推定因果关系——受害人仍需证明“损害由航空器直接导致”;
🔹 不适用过失相抵——即使你站得太近,只要非故意,对方也不能减责。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不是“提高门槛”,而是防止滥诉压垮合法通航产业!
低空经济正蓬勃发展,观光、农林、应急救援都依赖通用航空。
法律既要保护地面安全,也要保障行业生存。
“无过错”不等于“无条件”——你得让法官相信:那阵风,真的来自螺旋桨!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在航空器附近受伤,请立即做到:
1️⃣ 拍摄现场全景+航空器位置+自身伤情;
2️⃣ 寻找目击者并记录证言(“风大到掀帽子”“车被吹偏”);
3️⃣ 申请气象或航空专家出具《风场影响评估》——这是胜诉关键!
如果你是通航企业:
飞行前广播警示、设置隔离带、安装高清监控,
既防事故,也留证据——合规是最好的盾牌。
因为——
🔹 低空飞行必然产生下洗气流,但不等于“足以掀翻摩托车”;
🔹 法律要求“高度盖然性”:即“极大概率是由航空器导致”;
🔹 若仅凭时间先后就归责,将导致所有路边事故都可讹诈通航公司。
二审法院强调:
“高度危险责任减轻了对‘过错’的证明,
但从未免除对‘因果关系’的基本举证义务。”
保持至少100米距离——旋翼风可掀翻轻型车辆;
勿在起降航道下方停留——即使有围墙,气流仍可外溢;
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封存飞行记录仪数据。
起降区周边设立声光警示系统;
每次飞行留存视频+气象数据;
投保足额“第三者责任险”(建议不低于500万元)。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成功案例:
某农用无人机喷洒作业致路人过敏,因企业提供飞行高度与药剂扩散模型,法院认定因果成立,判赔12万元;
另一案中,热气球着陆时绳索绊倒游客,监控清晰记录全过程,全额获赔……
在高度危险领域,证据就是正义的刻度尺。
你可以靠近天空,但别忘了脚下要有法律的支点。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及《民法典》《民用航空法》编写,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民用航空器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因果关系举证|人身损害赔偿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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