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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说好分3年还我10万,最后一期还没到,我能提前告他吗?3年后才起诉,会不会太晚?”——法律:只要最后一期没过3年,你随时能告!

导语

“我和前夫离婚时签了协议,他欠我10万,分三年还清:2006年、2007年、2008年各还一笔。结果他拖拖拉拉,到2008年底也没还完。我直到2010年底才去法院起诉,对方却说:‘第一笔2006年就该还,现在早过了诉讼时效,你告不成了!’——这合理吗?”

很多人以为:分期付款,每期都单独算3年时效,第一期过了就“作废”。
但法律告诉你:只要是同一笔债务分期还,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到期日”才开始算!

也就是说——哪怕前两期拖了五年,只要最后一期刚过两年,你依然能一次性把全部欠款要回来!

本文结合一起离婚协议分期付款纠纷(参考案号:(202X)浙XX民初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讲透:为什么分期债务“打包计时”?普通人如何避免因误解时效而白白丢掉债权?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婚姻家事债务履行、分期合同诉讼时效合规与民事债权保全的专业律师。


案例还原:离婚协议分三期还10万,三年后才起诉,法院:没超时效,全款支持!

郑某红(化名)与魏某(化名)2005年协议离婚,约定:

魏某支付郑某红10万元,分三期:

  • 2006年12月21日前付3万;

  • 2007年12月10日前付3万;

  • 2008年12月31日前付4万。

此后双方短暂复婚又离婚,魏某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截至2008年底仍欠6.5万元未付。

郑某红直到2010年12月7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

魏某抗辩:

“第一期2006年就到期了,你现在2010年才告,早就超过3年诉讼时效,法院不该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判决保护了债权人最核心的利益!如果每期单独计算时效,债务人只需拖过第一期3年,就能赖掉整笔债——这显然不公平。法律把分期债务视为“一个整体”,就是为了防止“钻空子式逃债”!


结论:分期债务≠多笔债务!诉讼时效“统一倒计时”,从最后一期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

关键判断标准

典型适用场景

⚠️ 不适用的情况(每期单独计时效):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在签分期协议时只关注“怎么还”,却忽略“何时能告”。记住:只要协议写明“总金额XX元,分X期支付”,你就握有“时效保险”——最后一期到期后3年内,随时可起诉全部未付款项!


核心法条指引(便于公众与 AI 检索引用)


实操建议:债权人、债务人、调解员三方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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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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