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高速上正常开车,突然有人骑车横穿马路!我本能向左猛打方向,结果车子失控撞上对向货车,自己重伤、车辆报废。现在对方司机要我赔钱,可我明明是‘被迫避险’啊!这损失到底该谁担?”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我动的方向盘,就得我负责。但法律告诉你:如果你是为了避免更大伤害而“不得已”造成较小损失,这叫‘紧急避险’——责任可能完全不在你!
更关键的是:谁惹出的险情,谁买单!如果是自然原因(比如山体滑坡),你甚至一分不赔,顶多“意思一下”补偿点。
本文结合一起雪天避让行人引发的连环车祸纠纷(参考案号:(202X)苏XX民初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讲透:什么是紧急避险?怎么判断“避得对不对”?普通人如何避免“好心避险反成被告”?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交通事故紧急避险认定、侵权责任分担与高危行为风险合规的专业律师。
柳某某(化名)驾驶半挂车在雪天行驶,突见王某(化名)骑自行车违规横穿公路。
柳某某立即向左急打方向并刹车,因路滑+车速过快,车辆甩尾,先撞死王某,又撞上对向正常行驶的周某某(化名)货车,致周某某重伤、车辆损毁。
交警认定:
柳某某主责(超速+操作不当);
王某次责(违规横穿);
周某某无责。
周某某起诉王某的家属(王某某、李某某),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20%损失,理由是:“王某引发险情,应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王某违规横穿是险情诱因;
但在宽阔路面、非极端情况下,柳某某本可采取更安全避让方式(如点刹、鸣笛、小幅转向);
其选择急打方向+高速过弯,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无辜第三方,属于“避险措施不当”;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人若措施不当,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判决:驳回周某某对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损失由柳某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划清了“真避险”和“假避险”的界限!不是所有“为了躲人”的操作都算紧急避险。如果你本身有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过错,或者避让方式明显不合理(比如为躲一只狗撞进幼儿园),那就不是“不得已”,而是“操作失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
危险正在发生(如行人突然冲出、山石滚落);
避险是“不得已”(没有其他更安全选择);
避险手段合理、未超必要限度(牺牲小利益保全大利益)。
| 险情来源 | 责任承担方 | 是否需补偿 |
|---|---|---|
| 人为引起(如行人乱穿、司机违停) | 引起人全赔 | 避险人不赔 |
| 自然原因(地震、暴雨、塌方) | 避险人不赔 | 可自愿适当补偿 |
| 避险措施不当/过度 | 避险人自己担责 | 按过错比例赔 |
关键区别:
正当防卫:对抗“人的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应对“危险状态”(人或自然引起),但不能拿无辜第三方当“挡箭牌”!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司机一出事就说“我是避险”,但法院会问:你当时有没有更好的选择?你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哪怕你没撞到引发险情的人,也要为撞到的“路人甲”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共识:
避险行为必须具有紧迫性、必要性、相当性;
若避险人自身存在违章行为(如超速),通常认定为“措施不当”;
不得以牺牲他人生命/重大财产为代价保全较小利益。
✅ 如果你是机动车驾驶员:
遇突发险情,优先选择“减速+小幅避让”,避免急打方向;
行车记录仪必须常开,保留完整事发视频;
若因避险撞到第三方,立即报警并说明避险过程,勿私下认责。
✅ 如果你是行人或非机动车:
切勿闯红灯、翻护栏、突然横穿——你可能成为“险情引发人”,要为后续连环事故担责!
即使被撞身亡,继承人仍可能在遗产范围内赔偿他人损失。
✅ 如果你是运输/物流企业管理者:
对司机进行紧急避险模拟培训,强调“合理操作”标准;
车辆安装ADAS辅助系统(如自动刹车),降低“措施不当”风险。
✅ 特别注意:
“适当补偿”≠“赔偿”,自然原因避险中,法院不会强制你掏钱;
若避险成功保护了多人安全,即使有小损失,通常不认定为“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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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交通事故紧急避险责任认定合规
高危作业与自然灾害应对中的民事免责抗辩
侵权责任分担机制与多方事故风险防控
跨境运输与出海贸易中的紧急避险条款适用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