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中一套房,卖家自称是某学院物业副主任,还拿出盖着‘学院公章’的认购协议。我交了全款,结果房子被查封——原来公章是假的,人是冒充的!我能找谁要钱?”
很多人以为:遇到诈骗,只能自认倒霉。但法律告诉你:如果骗子的“身份”看起来太像真的,而你又完全不知情,那背后的单位可能要为自己的‘管理漏洞’买单!
这就是《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哪怕对方根本没授权,只要单位‘装得太像有授权’,你就受法律保护!
本文结合一起“冒名卖房”引发的连环诉讼(参考案号:(202X)京XX民终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讲透:什么情况下“假代理”变“真有效”?普通人如何识别风险?单位又该如何堵住管理漏洞?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表见代理争议、房地产交易安全与单位职务行为合规的专业律师。
王某二(化名)自称是某学院下属“华宇公寓”的物业副主任。
他以学院名义,与购房者刘某(化名)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协议上盖有“某学院公章”(后证实系伪造)。
刘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水费过户——在《城市供用水合同》中,王某二作为“供水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签字,学院未提出异议。
随后,刘某又将该房转卖给王某一(化名),王某一付清全款。
不久,学院发函称:“王某二无权卖房,房屋属我院所有!”
经查,王某二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
王某一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
法院查明:
王某二确为物业人员,长期以学院名义对外办事;
学院在水费合同等正式文件中默许其代表身份;
购房者无法辨别公章真伪,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 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 买卖行为对学院有效 → 学院须向王某一返还购房款!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判决看似“不公平”,实则守护了市场交易的底层逻辑!如果每个买家都要去公安局验公章、查授权,商业社会就瘫痪了。法律惩罚的是单位管理混乱——你让外人觉得他能代表你,就得为这种“信任幻觉”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即使代理人根本没权限,只要满足以下四点,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如本案:王某二从未获售房授权)
单位曾让其签署正式文件(如水费合同);
其持有工牌、名片、办公场所;
单位长期默许其以单位名义行事;
使用看似真实的公章、合同章(即使伪造)。
你不知道也没理由知道他是假的;
没有明显异常(比如保安卖楼、实习生签千万合同)。
(如签订合同、付款、交房等)
关键点:
表见代理不是“保护骗子”,而是惩罚疏忽的单位!
如果单位及时收回授权、公示人员变动、管控印章,就不会被“表见”!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企业栽在“图省事”上——让员工随便签字、共用公章、不更新公示信息。一旦出事,法院不会问“他是不是真有权”,而是问:“你有没有让别人合理相信他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力、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司法实践共识:
“有理由相信” = 基于客观事实产生的合理信赖;
单位对印章、人员、授权管理存在重大过失,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
相对人只需尽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无需专业鉴别能力。
✅ 如果你是交易相对人(如买家、合作方):
尽量查验:对方是否在单位官网/公示栏 listed;
大额交易要求:加盖公司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对“内部员工”“项目负责人”等身份,可致电单位总机核实;
保留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现场照片),证明你已尽合理注意。
✅ 如果你是企业/单位:
严格管控公章、合同章、介绍信,实行登记+审批制度;
员工离职/调岗后,立即收回授权文件并书面通知合作方;
在官网、公告栏公示关键岗位权限范围(如“销售部无权收款”);
避免让非授权人员在正式文件上签字(如水电合同、银行单据)。
✅ 如果你是员工:
别擅自“代表公司”对外承诺!哪怕只是帮客户签个字;
发现他人冒用单位名义,立即上报并留存证据。
✅ 特别注意:
表见代理成立后,单位必须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单位可事后向无权代理人追偿,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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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争议合规
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交易安全防控
企业印章、授权、人员管理风险体系建设
跨境投资中代理人外观授权与出海贸易合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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