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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致工程款纠纷,法院终审驳回双方上诉——王某甲诉四川泸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解析


2025年12月30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高速公路桩基施工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09民终865号)。原告王某甲主张被拖欠劳务费211万余元,被告四川泸某公司驻麻某分公司则反称已超额支付。一审仅支持3.5万余元欠款,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认定一审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集中暴露了建筑行业“多层转包”“挂靠施工”“无资质作业”等乱象,也为实际施工人维权划出了清晰边界。


一、案情脉络:从总包到个人,五层转包链条

本案工程为云南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桥梁项目,其合同链条如下:

  1. 建设单位:云南临某公司

  2. 总承包方:中国第六某有限公司(六某公司)

  3. 专业分包:朝某有限公司(朝某公司)

  4. 违法转包:四川省泸某公司驻麻某分公司(挂靠朝某公司)

  5. 最终施工:王某甲(以个人名义承接,无施工资质)

2020年3月,王某甲与刘某甲(代表四川泸某麻某分公司)签订《桩基劳务合同》,约定按290元/立方米结算。王某甲完成82根桩基,其中15根被鉴定为质量不合格,原因系“施工工艺控制不当”。四川泸某麻某分公司据此扣减41.6万元工程款,并主张已支付138万余元,仅余3.5万元未付。

李荣维律师分析,尽管合同名为“劳务分包”,但王某甲实际承担了成孔、清孔、灌注等核心施工内容,且需自备钻机设备,符合建设工程分包特征。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普通劳务合同纠纷。这一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能否适用《建工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


二、“15根桩基不合格”责任归谁?鉴定意见成关键

本案最大争议在于质量缺陷归责。王某甲主张:

但法院采信了思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

李荣维律师提醒,在隐蔽工程纠纷中,一旦工程被修复或覆盖,举证难度将急剧上升。施工方务必在发现问题第一时间:

否则,即便存在上游过错,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承担全部责任。


三、为何不能向总包方六某公司追责?

王某甲援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要求六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但法院指出:该条款仅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主张权利的情形,且通常限于第一手转包或违法分包。本案中:

李荣维律师认为,司法实践对“实际施工人”认定日趋严格。若想突破合同相对性,必须证明:

  1. 自身完成了主体结构或关键分部工程

  2. 与总包或发包方存在事实上的结算或付款关系

  3. 中间转包方明显缺乏偿付能力

否则,法院通常会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四、误工费、进出场费、工伤赔偿为何全被驳回?

王某甲另主张66万元误工费、84万元冲孔机进出场费、15万元工伤赔偿,均未获支持:

李荣维律师强调,建设工程合同中,一切口头承诺均需书面固化。即使对方负责人签字,也必须确保内容明确指向所主张事项。否则,一句模糊批注,可能让百万诉求化为泡影。


五、挂靠行为为何未让朝某公司担责?

王某甲坚称合同盖章方为“朝某公司项目部”,应由朝某公司担责。

但法院查明:

因此,合同相对方认定为泸某分公司,朝某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因未直接参与合同订立与履行,不承担责任。

李荣维律师提醒:在挂靠项目中,若想追究被挂靠单位责任,必须证明其实际参与管理、收取管理费、对外以自己名义履约。否则,仅凭项目部印章难以追责。


六、结语:小施工队如何防范“血汗钱”打水漂?

本案警示广大劳务班组和实际施工人:

  1. 绝不承接无资质工程——合同无效后,仅能就合格部分主张折价补偿;

  2. 全程留痕——从进场到退场,所有指令、变更、问题均需书面确认;

  3. 慎签“包干”条款——如“承担所有伤亡”“自备全部机械”,可能埋下巨雷;

  4. 及时结算——退场前务必完成工程量确认,避免久拖成讼。

建筑行业利润微薄,但法律风险极高。一次转包,可能换来数年诉讼;一份模糊合同,足以吞噬全部利润。

更多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权利边界、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挂靠法律责任及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纠纷十余年,代理大量转包、挂靠、劳务分包、工程款追索案件,熟悉云南高院及各地中院裁判尺度,致力于为施工企业及班组提供风险防控与高效维权方案。
“工程可以层层转包,但责任不能层层推诿;合同可以形式简单,但权利必须步步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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