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写明:“设备运行满12个月后30天内,付清8万元质保金。”
结果一年过去了,对方却说:“设备还没正式验收,条件没成就,不付!”
你是不是也遇到过这种“拖字诀”?明明时间到了,对方却硬说是“条件未满足”,想赖账?
别被绕晕了!法律早就分得清清楚楚:如果约定的是“确定会到来的时间点”,那就是“附期限”,不是“附条件”!
而《民法典》第160条明确规定: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时间一到,义务自动产生,没得商量!
今天这个真实改编案例,就让“混淆期限与条件”的套路彻底失效。
甲公司(供货方)和乙公司(采购方)签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其中明确约定:
“第三次付款:甲方(乙公司)在质保期满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10%的质保金(质保期为设备连续负荷运转满十二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发货并完成安装。设备投入运行,满12个月后,甲公司催要8万元质保金。
乙公司却拒绝支付,理由是:“项目还没最终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
甲公司无奈起诉。
法院怎么判?
✅ 支持甲公司,判乙公司立即付款!
关键认定:“设备连续运行满12个月”是一个确定会到来的时间事件,属于‘附期限’,而非‘附条件’。既然期限已届满,付款义务就自动生效。乙公司只能主张“期限未到”的抗辩,但不能否认付款义务本身。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精准划清了“附期限”和“附条件”的界限:
附条件:结果不确定(比如“验收合格后付款”——可能合格,也可能不合格);
附期限:结果确定(比如“运行满12个月后付款”——时间一定会到)。
一旦被认定为附期限,对方就不能以“我没同意”“还没签字”等理由拒付——时间就是法律义务的触发器!
《民法典》第160条的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对时间的安排,保障交易可预期性。
附生效期限(始期):期限届至 → 权利义务开始(如“明年1月1日交房”);
附终止期限(终期):期限届满 → 权利义务结束(如“租赁合同到2025年12月31日终止”)。
重要区别:
✅ 期限 = 必然发生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日、满X个月);
❌ 条件 = 不确定是否发生的事件(如“政府批准后”“客户满意后”)。
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起草合同时,想用时间控制节奏,就写“期限”;想用结果控制风险,就写“条件”。但千万别混用!比如写成“验收或满12个月后付款”——这种模糊表述极易引发争议。建议明确选择一种机制,并用清晰语言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典型不得附期限的行为:
身份行为(如结婚、收养);
形成权行使(如解除通知);
法律强制即时生效的行为。
案号参考(根据真实案例改编):(202X)粤XX民终XX号
执业信息: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专业标签:李荣维律师 昭通合同履行期限与质保金合规专业律师
优先使用“运行满X个月”“交付后Y日”等确定性时间表述;
避免将“验收”“确认”等不确定事件与付款绑定,除非你掌控验收主动权;
在催款函中明确“期限已届满”,强调对方仅有“履行时间抗辩”,无“义务否定权”。
若需以结果为前提,务必写“附条件”,如“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7日内付款”;
如约定期限,到期后应及时履行,拖延可能构成违约;
对“连续运行”等术语,应在合同中明确定义起算标准(如以开机日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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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合规设计
工程与设备买卖合同争议辩护
质保金与履约期限法律风控
中小企业出海贸易中的付款期限架构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