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教堂、道观都是‘单位’,签了合同就得认账?”
“宗教场所天然有法律身份,不用办证也能当甲方?”
打住!
宗教活动场所不是“自动拥有法人资格”——没在民政或宗教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它在法律眼里就是“空气”,不能签合同、不能担责!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为什么《民法典》第九十二条划下了一条“生死线”——公益可以靠信仰驱动,但法律责任必须靠登记确认!
曾有一家地产公司(我们称它为“合生置业”),与一家园林公司(“绿源建设”)签订合同,承建某地“大觉禅寺”前广场的绿化工程。
干到一半,合生置业突然叫停,并拒绝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
理由是:“这项目是帮大觉禅寺建的,钱该寺庙出,我们只是代管!”
绿源建设懵了:合同是你签的、指令是你下的、验收是你组织的,现在说你是“中间人”?
法院怎么判?
✅ 合生置业全额付款!
❌ 大觉禅寺不承担责任!
关键依据?
正是《民法典》第九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法人条件”且“经依法登记”,才能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成为独立民事主体。
而本案中:
大觉禅寺仍在建设中,未竣工、未开放、未完成宗教场所设立审批;
更未向民政部门申请捐助法人登记;
→ 所以,它不具备独立签约和担责的法律资格!
所有行为,均由合生置业实际主导——
→ 合同相对方就是它,付款义务跑不了!
《民法典》第九十二条明确,以下三类公益组织属于“捐助法人”:
基金会(如慈善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如民办养老院、社工中心);
宗教活动场所(如寺院、道观、教堂等)。
但请注意:
🟢 它们没有会员、没有股东,靠“财产+章程”运作;
🟢 理事会是核心决策机构;
🔴 最关键的是——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哪怕香火再旺,在法律上也是“不存在”的主体!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开发商、施工方在参与宗教、公益项目建设时,轻信“寺庙/基金会”名义,直接与其“负责人”签合同,结果项目一出问题,对方一句“我们没法人资格”就全身而退。
本案警示:和任何“宗教场所”或“公益机构”合作前,必须查验其是否持有《捐助法人登记证书》!
没有?那合同只能和实际出资人、代建方或发起人签——别让信仰情怀,变成你的坏账!
查登记状态
→ 登录【民政部社会组织查询平台】或地方民宗局官网,输入名称,看是否“已登记为捐助法人”;
看是否具备实体条件
→ 已竣工?有固定场所?有专职管理人员?未建成的工地≠合法主体;
核实签约代表权限
→ 即使有法人资格,签约人也需提供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被“庄严场所”迷惑!法律只认“登记证书”。
尤其在乡村振兴、文旅开发、宗教基建等领域,大量项目打着“寺庙”“书院”“慈善园”旗号推进,但背后可能是企业操盘。最安全的做法:合同主体写企业,公益机构仅作“使用方”或“受益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现行规定,一座寺庙要成为捐助法人,必须:
✅ 完成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具备法人条件(名称、住所、财产、章程、理事会);
✅ 主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捐助法人登记。
只有走完这三步,它才能:
开立对公账户;
签署法律文件;
独立起诉应诉。
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实际控制人或代建方承担!
李荣维律师深耕捐助法人设立与合规治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风险防控、公益项目合同主体适格性辩护、跨境慈善合作与出海贸易中非营利主体法律地位识别,尤其擅长处理因捐助法人资格缺失、宗教场所未登记、代建关系混淆引发的工程款纠纷、捐赠效力争议及主体责任认定。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无论你是建筑商、文旅投资人,还是公益项目发起人,请记住:在法律的世界里,信仰需要登记,责任不能“随缘”!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