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疑惑过:
“学校改个名,前后两个名字签的协议算不算‘自己跟自己玩’?”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谁说了算?股东能直接指定吗?”
别被表面迷惑!
法律看的是“法人资格”和“治理程序”——只要章程合规、登记合法,哪怕名字变了,它还是那个“法律上的人”!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为什么《民法典》第八十九条是事业单位“身份合法性”的定海神针——理事会怎么设、法定代表人怎么选,直接决定合同有没有效!
曾有一所职业学校(我们称它为“中南职校”),最初以“中南电子职工中专”名义运营。后来,经全体出资人制定章程、召开股东会,并向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正式更名为“怀化市中南电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登记为龙先生。
更名后,新旧名称的“同一所学校”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股权结构和办学安排。
但合作方——某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却跳出来起诉:“这不就是自己和自己签合同吗?主体不适格,协议无效!”
法院怎么判?
✅ 协议有效!主体适格!
关键依据?
正是《民法典》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本案中,学校虽由出资人设立,但已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并通过合法章程明确法定代表人,完全符合法定治理结构。
→ 名称变更 ≠ 主体消失,而是“同一法人”的延续!
很多人以为:
“事业单位=政府管,领导一句话就定事。”
但《民法典》第八十九条打破了这种误解:
理事会(如有)是决策核心,负责重大事项;
法定代表人必须按章程或法规产生,不能随意指定;
即使是“民办转事业”单位,只要完成登记,就受法人治理规则约束!
尤其注意:
🟢 章程是“内部宪法”——谁当法人代表、如何表决、理事会有何职权,都得写清楚;
🔴 没走程序=身份存疑——哪怕盖了公章,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权代表!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学校虽名为“事业单位”,实为社会资本举办,属于“民办公助”型机构。这类单位最容易陷入“身份模糊”陷阱——
对外想用“事业单位”身份拿政策;
对内又按公司模式分红决策。
法院的判决传递明确信号:一旦选择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就必须接受其治理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必须回归章程和登记文件,而非股东私下约定!
查登记状态
→ 登录【事业单位在线】或地方编办官网,核实是否持有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看法定代表人是否匹配
→ 签合同的人,是否与证书/章程一致?若不一致,需查验授权委托书;
审章程治理结构
→ 是否设理事会?重大事项是否需理事会决议?避免和“无权代表”签约!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被“事业单位”四个字唬住!现在很多学校、医院、研究院都是“民办公助”,表面公益,实则市场化运作。
和它们合作,比和普通公司更需谨慎——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可能以“非营利”“无处分权”为由反悔。
最稳妥的做法:签约前,要求对方提供章程+法人证书+理事会决议(如需),三件套缺一不可!
学校改名、医院重组、研究所整合……在公益领域很常见。
但只要未注销原法人、未完成新设登记,就不能视为“新主体”。
本案中,法院明确:更名只是形式变更,权利义务由同一法人承继,此前签订的协议依然有效。
这对债权人、合作方是重大利好——不用担心对方“换个马甲就赖账”!
李荣维律师深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合规、民办非企业转制法律风险防控、教育医疗类机构法定代表人争议辩护、跨境公益合作与出海贸易中非营利主体治理架构设计,尤其擅长处理因法人资格瑕疵、章程冲突、代表权争议引发的合同效力、资产归属及政府合作纠纷。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无论你是国资平台、民办教育投资者,还是社会组织负责人,请记住:和事业单位打交道,章程和证书比公章更重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