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控制两家公司,A公司帮B公司垫个款,回头再平账,有啥问题?”
“反正都是我的钱,左手倒右手,又没亏公司!”
停!
这种“内部操作”在法律眼里,可能就是赤裸裸的“利益输送”!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为什么《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被称为“高管紧箍咒”——哪怕你是老板、是法定代表人,也不能随便用公司资源“照顾”关联方!
曾有一位王总(我们称他为“王老板”),和杜老板等人合资成立了一家新公司“中原机电”。杜老板同时是另一家公司“南亚机械”的实际控制人。
后来,“中原机电”向一家上游供应商支付了一笔货款,名义上是替“南亚机械”代付。王老板当时在付款确认单上签了字,表示同意。
事后,王老板反悔,起诉杜老板:“你利用职务之便,让合资公司为你控制的公司买单,属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必须赔偿!”
法院怎么判?
驳回!但理由很关键:
✅ 王老板事先知情并签字同意;
✅ 该笔付款未造成公司实际损失;
❌ 所以不构成违法关联交易。
但法院也明确表态:如果未经程序批准、造成公司损失,哪怕你是法定代表人,也要个人赔钱!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
“关联关系”包括:
你控制的其他公司;
你亲属持股的企业;
你担任高管的兄弟单位;
任何你能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
正当的关联交易不违法——比如集团内部采购、统一结算,只要程序合规、价格公允、披露透明,完全OK!
但一旦出现以下情况,就踩红线了:
🔴 未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 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
🔴 资金流向模糊,无法说明合理性;
🔴 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利润转移。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创业者认为“公司是我开的,我说了算”,却忽略了:一旦引入其他股东,公司就不再是你的私人财产。你作为高管或实控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必须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
本案中,杜老板之所以胜诉,不是因为“操作合法”,而是因为对方同意+无损失。换一个场景——比如偷偷转账、高价采购关联方产品,法院分分钟让你吐出来!
先走程序,再交易
→ 涉及关联方的重大交易,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价格公允,留痕备查
→ 同类产品,关联方报价不能显著高于市场价;保留比价记录、合同、发票。
主动披露,避免猜疑
→ 在章程或会议中明确披露关联关系,让其他股东“知情同意”,这是最好的防火墙!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把“没出事”当成“没问题”!很多关联交易纠纷爆发于公司分红、融资或股东退出时。等到对簿公堂,一句“当时大家都同意”可能因缺乏书面证据而无效。合规不是束缚,而是让你睡得着觉的底气!
如果你发现:
公司频繁向某家“神秘企业”付款;
高管亲属名下公司成为独家供应商;
财务报表中“其他应收款”异常增长……
立即行动:
✅ 要求查阅合同与审批记录;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质询;
✅ 必要时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李荣维律师深耕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公司高管忠实义务辩护、股东权益保护与损害赔偿法律、跨境投资主体关联架构与出海贸易利益冲突防控,尤其擅长处理因关联方资金占用、利益输送、程序瑕疵引发的公司内部追偿与股东代表诉讼。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无论你是创始人、投资人,还是公司董事,请记住:阳光下的关联交易是效率,阴影里的操作是风险!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