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却因“谁来当监护人”闹上法庭——
大哥说:“村委会指了我,就该我管!”
二弟不服:“凭啥不是我?我也是亲儿子!”
结果法院一句话终结争议:你没证据证明他失职,那就维持原判!
这起真实改编案例,给所有家庭敲响警钟:监护权不是“争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村委会指定的监护人到底靠不靠谱?其他子女能不能随便推翻?
王奶奶(化名)年事已高,因严重认知障碍被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老伴和父母早已去世,膝下有三子一女。其中三儿子已先于她离世。
由于王奶奶所住的是回迁安置区,尚未成立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仍由原村村委会代管。村委会经了解情况后,正式指定长子张先生(化名) 为王奶奶的监护人。
但次子李先生(化名)对此不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理由是“我也想照顾母亲”。
法院审理发现:
长子长期实际照料王奶奶,生活起居、就医陪护均由其负责;
村委会作为合法基层组织,在无居委会的情况下有权指定监护人;
次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长子存在虐待、 neglect(疏于照顾)或侵占财产等行为。
最终,法院驳回次子诉求,维持村委会指定结果。
很多人以为,只有法院才能确定监护人。其实不然!《民法典》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特别是在农村、城中村、回迁社区等尚未设立居委会的区域,村委会就是法定指定主体,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指定时会综合考虑:
谁与老人共同生活;
谁实际承担照护责任;
谁更具备履行监护义务的能力。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对他人被指定为监护人有异议,不能光喊“不公平”,必须拿出硬证据,比如:
监护人长期不管不问;
擅自转移、挥霍老人存款;
拒绝提供医疗或基本生活保障。
否则,法院不会轻易推翻已有安排——毕竟,稳定比“轮流坐庄”更重要,尤其对失能老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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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内部监护权协调与证据构建
无论你是被指定的监护人,还是质疑指定结果的亲属,李律师都建议:用行动证明责任,用证据维护权益,而不是靠“我是亲生的”来主张权利。
法律从不鼓励“事后争权”,而是奖励“事前付出”。
那些默默端水喂药、陪诊缴费、守夜看护的人,才最值得被信任托付。
如果你家中正面临类似监护指定争议,或担心老人权益被忽视,请别等到矛盾激化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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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 李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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