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重庆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丈夫发现同事骚扰自己妻子,怒而约对方见面,伙同亲戚持棒球棍、砍刀将其打成轻伤,随后又逼其转账5000元“补偿损失”。事后,检察机关最初以抢劫罪起诉,但法院最终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引发广泛讨论。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打人后当场要钱,是否一定构成抢劫? 今天,我们就通过这个真实案例,帮大家厘清“抢劫”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并提醒:情绪失控的“报复”,可能让你从受害者变成犯罪者。
祝某甲(化名)发现同事丁某(化名)多次通过微信骚扰其妻子吕某,甚至暗示想发展婚外情。愤怒之下,他让妻子将丁某约至公园“当面说清楚”,并叫上表弟祝某乙(化名),两人携带棒球棍和砍刀前往。
见面后,祝某甲先用棒球棍殴打丁某,祝某乙随后持砍刀将其右腿砍伤,致胫骨、腓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打完人后,祝某甲质问丁某“这事怎么解决”,并谎称自己专程从浙江赶回处理此事。丁某主动提出“赔钱道歉”,祝某乙则在一旁查机票价格并持刀站立。双方协商后,丁某分三次微信转账5000元。期间,祝某甲还假意提议送医或报警,均被丁某拒绝。
事后,丁某因无法行走报警。祝氏兄弟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本案最大争议点在于:暴力之后当场拿钱,是否构成抢劫罪?
很多人认为,“打了人、拿了钱、都在现场”,符合“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就该定抢劫。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一观点。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
“‘两个当场’只是区分抢劫与敲诈勒索的一般参考标准,并非绝对规则。关键要看暴力目的和被害人是否还有选择余地。”
在本案中:
暴力初衷是‘教训’,不是‘抢钱’:祝某甲兄弟动手时并未提钱,打人是为了报复骚扰行为;
要钱是事后临时起意:是在丁某主动提出“赔钱”后才顺势接受;
被害人有一定议价空间:对方提出5000元,他们接受了;明明看到微信有8000元,却未强行转走全部;
未完全剥夺反抗能力:丁某虽受伤,但意识清醒,还能拒绝送医、报警,说明其财产处分自由未被彻底压制。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事出有因+报复动机+有限胁迫”的情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即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对方“自愿”交钱以换取息事宁人。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确实不当,但祝某甲兄弟的“私刑”却让自己从“受害方”变成了“犯罪人”。
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群众:
面对骚扰、侵权等行为,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报警、起诉、向单位反映等。私自“教训”他人,哪怕对方有错,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甚至更严重犯罪;
“对方先惹我”不是免责金牌:刑法承认“被害人过错”可酌情从轻,但绝不等于可以随意施暴或索财;
索要“赔偿”必须双方自愿:若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赔钱”,即使金额合理,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年轻人尤其要警惕“帮亲助威”式参与:祝某乙年仅20岁,本可劝阻表哥,却持刀参与,最终同样获刑,前途受损。
“法律保护的是理性维权者,而不是以暴制暴的‘侠客’。”李律师强调。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二人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5000元。二审驳回检方“应定抢劫罪”的抗诉,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传递了明确信号:
✅ 肯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从轻处罚;
✅ 但绝不允许公民自行充当“法官+警察+执行者”;
✅ 对“事出有因”的暴力取财,要结合动机、手段、后果综合定性,避免机械套用“两个当场”导致量刑失衡。
正如判决所言:正义不能靠私力实现,秩序必须由法律守护。
如果您在生活中遭遇类似纠纷,不知如何合法维权,或对暴力、索财行为的法律后果存疑,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理性应对,方能真正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