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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上市”旗号卖股票,3亿融资血本无归!法院怎么判?


“我们真想上市,不是骗钱!”
这是许多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的常见辩解。但在法律面前,动机是否“善意”,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一起涉及3.3亿元融资、244名投资人受损近2亿元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TR集团(化名)及其实际控制人薛某甲、股东薛某乙,以“两年内新三板上市、到期10%年息回购”为诱饵,向公众发售所谓“原始股”。结果上市梦碎,本金难退,投资人血本无归。

检察机关最初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但法院经审理后改判为擅自发行股票罪。这一判决不仅厘清了罪与非罪的边界,也为公众识别“伪股权融资”敲响警钟。


一、案情还原:一场精心包装的“原始股”骗局

2015年,TR集团法定代表人薛某甲与其股东薛某乙召开股东会,决定增资扩股6000万股,并委托上海多家中介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他们打出的宣传口号极具诱惑力:

为此,TR集团在上海举办专场路演,向不特定公众推销每股5元的“定向增发股份”,并与471名投资人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及《回购协议》,还发放了“持股证明”。

然而,承诺的上市迟迟未兑现。2017年底期限届满,TR集团既未挂牌,也未回购。更令人震惊的是,公司后来被曝出曾向投资人展示一份伪造的《陕西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后因证据问题未被法院采信)。

截至案发,TR集团共募资3.31亿元,其中1.74亿元支付给中介作为返佣,剩余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但因经营不善,最终244名投资人损失高达1.95亿元


二、罪名之争:是“诈骗”还是“违规发股”?

检察机关起初认为,TR集团虚构上市前景、承诺保本付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甚至死刑。

但法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也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擅自发行股票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三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与行为实质

李荣维律师认为

  • 集资诈骗罪 = 骗钱为目的(钱到手就挥霍、转移、隐匿);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借“理财”之名行吸储之实(根本没真实项目);

  • 擅自发行股票罪 = 真想融资、真有项目,但程序违法(未经批准公开发行)。

本案中,关键事实支持“程序违法”而非“恶意诈骗”:

李荣维律师提醒
法院特别强调——不能仅因“钱没还上”就推定“想骗钱”。企业经营失败≠刑事诈骗,这是保护企业家创新与防止冤错案的重要界限。


三、为何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尽管不构成诈骗,但TR集团的行为仍严重违法。

李荣维律师解释:根据《刑法》第179条,未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股票,即构成犯罪

本案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1. 未经批准:TR集团从未向证监会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公开发行许可;

  2. 公开募集:通过中介、路演、电话推销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售;

  3. 人数超标:投资人达471人,远超“非公开发行”200人的法定上限;

  4. 金额巨大:募资超3亿元,造成近2亿元损失,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李荣维律师强调
即使合同写得再规范、股权证做得再精美,只要绕过国家监管、向公众卖股,就是犯罪。所谓“内部认购”“战略投资”等话术,无法掩盖其公开发行的本质。


四、量刑与追偿:主犯获刑四年,责令退赔近2亿

2023年8月,西安市中院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上诉。

李荣维律师特别提醒投资者

  1. “原始股”陷阱高发:凡承诺“保本回购”“高息分红”的股权投资,极可能是变相集资;

  2. 查清是否上市:可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证监会官网查询企业是否具备公开发行资格;

  3. 警惕“对赌回购”:合法股权投资风险自担,任何“兜底承诺”都涉嫌违规。


五、法律启示:创新融资不能踩红线

本案释放出明确信号:

对企业而言,想融资?走正规渠道:私募备案、区域股权市场挂牌、IPO辅导……
对公众而言,想投资?牢记:高回报必伴高风险,无风险高收益=骗局


结语:合法是底线,诚信是生命线

TR集团的教训深刻:即便初衷是发展企业,一旦突破法律红线,不仅梦想破灭,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数以百计的投资人来说,这场“原始股梦”换来的是半生积蓄的蒸发。他们的遭遇警示所有人:在资本市场上,没有“稳赚不赔”的神话,只有“合规守法”的安全

法治社会,既不容忍欺诈,也不放任无序。唯有在规则框架内行事,企业和投资者才能真正共赢。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无论是股权投资风险识别、非法集资维权,还是企业合规融资路径咨询,专业法律支持助您远离陷阱,守住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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