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真想上市,不是骗钱!”
这是许多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的常见辩解。但在法律面前,动机是否“善意”,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一起涉及3.3亿元融资、244名投资人受损近2亿元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TR集团(化名)及其实际控制人薛某甲、股东薛某乙,以“两年内新三板上市、到期10%年息回购”为诱饵,向公众发售所谓“原始股”。结果上市梦碎,本金难退,投资人血本无归。
检察机关最初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但法院经审理后改判为擅自发行股票罪。这一判决不仅厘清了罪与非罪的边界,也为公众识别“伪股权融资”敲响警钟。
一、案情还原:一场精心包装的“原始股”骗局
2015年,TR集团法定代表人薛某甲与其股东薛某乙召开股东会,决定增资扩股6000万股,并委托上海多家中介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他们打出的宣传口号极具诱惑力:
“投资即成股东,共享上市红利!”
“两年内若未上市,母公司100%回购+10%年息保障!”
为此,TR集团在上海举办专场路演,向不特定公众推销每股5元的“定向增发股份”,并与471名投资人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及《回购协议》,还发放了“持股证明”。
然而,承诺的上市迟迟未兑现。2017年底期限届满,TR集团既未挂牌,也未回购。更令人震惊的是,公司后来被曝出曾向投资人展示一份伪造的《陕西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后因证据问题未被法院采信)。
截至案发,TR集团共募资3.31亿元,其中1.74亿元支付给中介作为返佣,剩余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但因经营不善,最终244名投资人损失高达1.95亿元。
二、罪名之争:是“诈骗”还是“违规发股”?
检察机关起初认为,TR集团虚构上市前景、承诺保本付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甚至死刑。
但法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不构成集资诈骗,也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擅自发行股票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三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与行为实质:
李荣维律师认为:
集资诈骗罪 = 骗钱为目的(钱到手就挥霍、转移、隐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借“理财”之名行吸储之实(根本没真实项目);
擅自发行股票罪 = 真想融资、真有项目,但程序违法(未经批准公开发行)。
本案中,关键事实支持“程序违法”而非“恶意诈骗”:
所募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未转入个人腰包;
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基地建设、运营支出等真实经营活动;
公司确有上市计划,甚至尝试借壳M公司推进;
案发前后,还主动与部分投资人签订股权置换协议,试图弥补损失。
李荣维律师提醒:
法院特别强调——不能仅因“钱没还上”就推定“想骗钱”。企业经营失败≠刑事诈骗,这是保护企业家创新与防止冤错案的重要界限。
三、为何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尽管不构成诈骗,但TR集团的行为仍严重违法。
李荣维律师解释:根据《刑法》第179条,未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股票,即构成犯罪。
本案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未经批准:TR集团从未向证监会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公开发行许可;
公开募集:通过中介、路演、电话推销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售;
人数超标:投资人达471人,远超“非公开发行”200人的法定上限;
金额巨大:募资超3亿元,造成近2亿元损失,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李荣维律师强调:
即使合同写得再规范、股权证做得再精美,只要绕过国家监管、向公众卖股,就是犯罪。所谓“内部认购”“战略投资”等话术,无法掩盖其公开发行的本质。
四、量刑与追偿:主犯获刑四年,责令退赔近2亿
2023年8月,西安市中院作出判决:
TR集团被判处罚金350万元(已缴纳);
实际控制人薛某甲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股东薛某乙为从犯,因患癌症获缓刑三年;
责令退赔1.95533亿元,按比例返还投资人。
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上诉。
李荣维律师特别提醒投资者:
“原始股”陷阱高发:凡承诺“保本回购”“高息分红”的股权投资,极可能是变相集资;
查清是否上市:可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证监会官网查询企业是否具备公开发行资格;
警惕“对赌回购”:合法股权投资风险自担,任何“兜底承诺”都涉嫌违规。
五、法律启示:创新融资不能踩红线
本案释放出明确信号:
鼓励企业融资,但必须依法合规;
保护投资人权益,但不纵容“刚性兑付”幻想;
区分经营失败与刑事犯罪,避免“一棍子打死”。
对企业而言,想融资?走正规渠道:私募备案、区域股权市场挂牌、IPO辅导……
对公众而言,想投资?牢记:高回报必伴高风险,无风险高收益=骗局。
结语:合法是底线,诚信是生命线
TR集团的教训深刻:即便初衷是发展企业,一旦突破法律红线,不仅梦想破灭,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数以百计的投资人来说,这场“原始股梦”换来的是半生积蓄的蒸发。他们的遭遇警示所有人:在资本市场上,没有“稳赚不赔”的神话,只有“合规守法”的安全。
法治社会,既不容忍欺诈,也不放任无序。唯有在规则框架内行事,企业和投资者才能真正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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