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一家人盼了一年的团圆饭,热热闹闹坐满一桌,菜上了八道,第一口就吃出异味——那条“年年有余”的清蒸鱼,腥臭扑鼻,配菜里的虾仁还泛着黏丝。
你找经理理论,对方轻描淡写:“给您换一盘,再送个果盘压压惊。”
你说要赔偿,他笑了:“又没吃坏人,至于吗?”
别认怂!李律师告诉你:年夜饭不是普通一顿饭,是承载情感与期待的“仪式性消费”。上桌的菜不新鲜,毁的不只是味蕾,是一家人整年的念想。这一口“臭鱼”,法律早就给你标好了价。
💼 案例
云南省某市,王某(化名)为全家团圆宴在某酒店预订“新春尊享套餐”一桌,费用共计4860元。就餐过程中,多道热菜被发现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清蒸江鲈鱼有腐败气味,凉拌海蜇丝呈黏滑状并散发酸味,烤鸭外皮已霉变。
王某当场拍摄视频取证,并要求餐厅按《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餐厅起初拒绝,称:“未造成身体伤害,仅同意退还该桌餐费。”
在沟通无果后,王某委托李律师提起诉讼,主张退还全部餐费,并支付赔偿金48,600元(十倍于餐费),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餐厅辩称:“食材当日采购,可能个别处理不当,但属偶发事件,不应认定为‘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菜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样检测,确认存在菌落总数严重超标问题;且该餐厅同期有多起类似投诉,足以认定其未尽到基本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最终判决:餐厅退还餐费486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0元,另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27,860元。
一桌年夜饭,换来近三万赔偿。法律不只管“是否中毒”,更护“人心不寒”。
🔍 结论
李律师分析:只要经营者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即可依法主张“退一赔十”,最低赔偿额不少于一千元。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另行主张合理范围内的精神抚慰金。
别再相信“没吃坏人就不算事”的荒唐逻辑。你付的是“团圆价”,他们却端出“垃圾餐”,这本身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餐厅提供不合格服务,构成根本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若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可主张“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 这是“退一赔十”的直接依据,且法院普遍支持,无需证明实际人身损害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年夜饭作为承载家庭情感的“特定消费场景”,已被多地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诉求。
李律师提醒:你的愤怒不是小题大做,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觉醒。
🛠️ 实操
作为消费者维权代理律师,李律师总结出三大制胜策略:
现场固化证据链:
立即拍照、录像:拍清菜品状态、餐桌环境、同行人员反应;
要求餐厅负责人到场确认,并录音对话;
拨打12315或当地市场监管热线,请求派员现场抽检,形成官方记录。
精准选择索赔路径:
优先主张《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若证据稍弱,则转为《消法》“退一赔三”;
结合“重大节日”“全家中断就餐”等情节,同步主张合理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
利用“舆情压力”促和解:
在合法范围内,将事实经过发布于社交平台(隐去具体店名可先用“某知名餐厅”),往往能促使商家庭前快速赔付,避免冗长诉讼。
专业律师介入,能让“糟心年夜饭”变成“安心赔偿单”。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节日期间订餐的朋友:
不要轻易接受“换菜+送果盘”私了——这是灭证据的第一步;
发现问题立即停用,保留实物,不要让服务员收走“罪证”;
务必索要并保存完整发票或支付凭证;
如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立即就医并留存病历;
维权越快越好,隔夜再追究,证据易灭失。
年夜饭可以重订,但家人的信任与节日的心情,一旦被毁,难以弥补。依法维权,不是计较,是对生活尊严的守护。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消费维权、食品安全与服务合同纠纷领域十余年。擅长从生活化场景中提炼法律攻防要点,以“证据闭环+情感价值量化”为核心武器,为消费者夺回应有权益。代理数十起“年夜饭维权”“婚宴翻车”案件,多起实现“千元取证,万元获赔”。坚信:法律不破坏节日温情,但必须惩罚失德商家。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