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12年,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总经理孙某,以“新农村建设项目”为名,与施工方世达公司签订工程协议,收取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因项目手续未批、资金链断裂,未能如期开工。二人将该笔款项用于退还此前另一施工方的保证金及公司日常运营,未予挥霍。施工方多次催款未果后报案。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项目真实存在、资金用于经营、无逃匿行为,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依法改判无罪。
此案引发核心争议:
签订合同时隐瞒部分风险,是否等于“虚构事实”?
收取保证金后挪作他用(如还债、运营),能否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能否在一审阶段即阻断刑事入罪,守住民事纠纷边界?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目标:质疑“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条,还原资金真实用途与项目真实性。
招式1:审查“虚构项目”指控是否成立
若政府文件、村委会协议、土地平整记录等证明项目确系省级新农村示范工程,则“虚构”不成立。
招式2:核实保证金去向是否被歪曲
若银行流水显示400万元全部用于退还前手保证金、支付临建工程款、员工工资等经营性支出,非个人挥霍。
招式3:核查“撕毁合同威胁”是否被断章取义
若仅为催促付款的激烈言辞,无实际毁约行为,不能等同于诈骗胁迫。
招式4:分析“未告知手续不全”是否构成欺诈
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先签约、后补证”惯例,施工方作为专业企业应有基本风险识别能力。
招式5:评估“空头支票”是否等于逃废债务
开具空头支票可能系财务操作失误或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非恶意欺骗。
招式6:比对同类房地产纠纷处理方式
全国大量类似“保证金挪用”案件均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极少上升至刑事诈骗。
招式7:提交项目前期投入凭证
如土地平整发票、临建工程合同、水电安装记录等,证明确有实质性投入。
招式8:调取曹信庄村委会证言
证实村委会从未终止合作,反而默许其继续推进项目,说明合作关系持续有效。
招式9:引入行业专家证言
由房地产协会出具意见:“边干边批”属行业常态,不能据此推定诈骗故意。
✅ 小结:项目真实+资金用于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证据维度可筑牢无罪基础。
目标:防止民事违约被刑事化,坚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招式10:聚焦“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件
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必须证明行为人自始无履约意愿、纯粹骗取财物,而非经营失败。
招式11:区分“履约不能”与“根本无履约意愿”
本案中二人积极筹措资金、推进临建、承诺补办手续,体现真实履约意图。
招式12:核验资金用途是否“围绕项目”
退还前手保证金系为维持项目信用,属经营必要支出,非转移、隐匿财产。
招式13:援引“融资型合同纠纷”无罪判例
最高法明确:因市场风险导致无法履约,但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不构成诈骗。
招式14:论证本案更符合“缔约过失”或“违约”
隐瞒部分风险属民事欺诈,可通过撤销合同、索赔损失解决,无需动用刑罚。
招式15:强调刑法谦抑性原则
在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如查封临建资产、追索村委会保证金)时,不应轻易启动刑事程序。
招式16:指出二人无前科、无逃匿、配合调查
彰显主观恶性低,不符合诈骗犯罪典型特征。
招式17:说明已形成可执行财产
临建设施、村委会400万元保证金均可用于清偿债务,被害人损失可挽回。
招式18:提交家属代偿意愿书
表明具备继续履行或赔偿的诚意与能力。
✅ 小结:合同诈骗≠合同违约。法律维度可守住民事纠纷底线。
目标:防止公安机关以“经济犯罪”名义插手民事纠纷。
招式19:申请对涉案账户进行司法审计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资金流向报告,客观还原用途,避免侦查机关主观推定。
招式20:要求召开立案监督听证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申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合法性进行审查。
招式21:主张“先民后刑”原则适用
建议法院中止刑事程序,先行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合同效力与债权债务。
招式22:要求公诉人明确“非法占有”的证明标准
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非仅凭结果倒推主观故意。
招式23:申请施工方项目经理出庭质证
核实其签约时是否明知项目手续不全,是否属于“心知肚明仍愿冒险”。
招式24:在庭审中提交类案无罪判决书
推动合议庭参照最高法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招式25:对一审“有罪推定”提出上诉
主张法院混淆了“经营失败”与“诈骗故意”,违反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招式26:向最高检提交立案监督申请
请求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行为进行专项监督。
招式27:推动建立“涉企经济犯罪立案负面清单”
建议明确:项目真实、资金用于经营、无逃匿行为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立案。
✅ 小结:程序是防止冤错的第一道防线。越是经济纠纷,越需警惕刑事手段滥用。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证据维度固定项目真实性与资金用途;
法律维度坚决主张属民事违约;
程序维度申请立案监督、司法审计;
完全有可能在一审前即阻断刑事程序,避免企业家身陷囹圄、企业彻底崩盘。
打击诈骗犯罪必须有力,但不能让一次经营困境,被贴上“诈骗犯”的终身标签。
真正的法治,是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依然尊重商业逻辑、包容经营风险、慎用刑事利剑。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的模糊地带,为企业家守护最后一道防火墙的利器。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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