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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挪用保证金”能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基于三维辩护“三维九法二十七式”体系的精细化辩护推演

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12年,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总经理孙某,以“新农村建设项目”为名,与施工方世达公司签订工程协议,收取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因项目手续未批、资金链断裂,未能如期开工。二人将该笔款项用于退还此前另一施工方的保证金及公司日常运营,未予挥霍。施工方多次催款未果后报案。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项目真实存在、资金用于经营、无逃匿行为,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依法改判无罪。

此案引发核心争议:

  1. 签订合同时隐瞒部分风险,是否等于“虚构事实”?

  2. 收取保证金后挪作他用(如还债、运营),能否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能否在一审阶段即阻断刑事入罪,守住民事纠纷边界?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一、第一维度:证据解构 —— 打掉指控根基

目标:质疑“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条,还原资金真实用途与项目真实性。

(一)非法证据排除法

(二)瑕疵证据否定法

(三)有利证据补强法

小结:项目真实+资金用于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证据维度可筑牢无罪基础。


二、第二维度:罪名辨析 —— 守住法律边界

目标:防止民事违约被刑事化,坚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四)构成要件拆解法

(五)相似罪名对比法

(六)罪轻情节提炼法

小结:合同诈骗≠合同违约。法律维度可守住民事纠纷底线。


三、第三维度:程序合规 —— 捍卫基本权利

目标:防止公安机关以“经济犯罪”名义插手民事纠纷。

(七)强制措施干预法

(八)诉讼权利保障法

(九)程序瑕疵救济法

小结:程序是防止冤错的第一道防线。越是经济纠纷,越需警惕刑事手段滥用。


结语:在保护交易安全与保障企业家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完全有可能在一审前即阻断刑事程序,避免企业家身陷囹圄、企业彻底崩盘。

打击诈骗犯罪必须有力,但不能让一次经营困境,被贴上“诈骗犯”的终身标签
真正的法治,是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依然尊重商业逻辑、包容经营风险、慎用刑事利剑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的模糊地带,为企业家守护最后一道防火墙的利器。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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