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重庆丰都县一名女子何某燕先后介绍三名未成年女性(均年满14周岁)在酒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她负责联系嫖客、谈价、收取嫖资、安排接送,甚至为其中两人租住房屋。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毕竟涉及三人,且存在管理行为。
然而,法院一、二审均认定:其行为仅构成介绍卖淫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此案看似简单,却直指一个关键法律误区:
只要累计介绍或管理过三人卖淫,就等于“组织三人以上卖淫”吗?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三人以上”不是一道算术题,而是一道关于“组织性”的结构题。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高发罪名边界问题进行系统拆解。
控方聚焦“共涉及三人”,但证据维度揭示结构性缺失:
卖淫活动完全错时(招式5):
第一名女孩仅在1月参与一次;
第二名在4月下旬参与一次;
第三名在5月至6月间多次参与。
三人从未在同一时间段内被何某燕同时管理或控制。
无共同运营机制(招式6):
所谓“租房”仅为临时落脚,并非用于集中调度卖淫活动;无排班、无分成规则、无内部联络,各人独立接单。
行为模式单一重复(招式3):
何某燕每次仅扮演“中介”角色——牵线、接送、收钱、分账,未建立任何层级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
✅ 证据维度结论:虽有对个别人员的片段管理,但缺乏将分散个体整合为稳定团体的“组织行为”。
201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关键在于:此处的“三人以上”,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被同一主体管理或控制的卖淫人员达到三人,而非累计人次。
体现“组织”的本质:
刑法中的“组织”,要求形成相对固定的非法经营体,如卖淫团伙、会所、站街集团等。若人员如流水般更替,互不交集,则仅为多个孤立的介绍行为叠加。
防止罪名泛化:
若按累计计算,大量普通中介(如熟人陆续介绍不同人员)将被拔高认定为“组织者”,导致打击面过宽、罪刑失衡。
匹配刑罚严厉性:
组织卖淫罪:起点刑五年,情节严重可至无期;
介绍卖淫罪:一般处五年以下,仅在特定情形(如介绍五名以上未成年人)才升格。
二者社会危害性存在质的差异,不能仅因人数数字相同而混淆。
📌 核心规则:
“三人以上” = 同一时段 + 同一管理者 + 具备组织特征(如分工、规则、稳定性),三者缺一不可。
本案审理恰逢司法解释实施,程序维度体现法律适用的动态精准:
一审定性正确(招式20):
尽管当时解释尚未生效,但法院基于“无同时管理三人”的事实,拒绝拔高罪名,符合立法精神。
二审依法调整量刑(招式24):
新解释明确:介绍五名以上未成年人卖淫才构成“情节严重”。本案仅三人,故原判五年六个月过重,依法改判为四年六个月。
抗诉被驳回(招式27):
检察机关主张“累计三人即构成组织”,但二审指出:罪名认定必须回归行为实质,而非机械计数。
✅ 程序维度启示:司法解释不仅是量刑工具,更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尺,必须严格适用。
何某燕案是一次重要的司法澄清:
“三人”不是人数累加,而是时空重合;
“组织”不是行为叠加,而是系统构建;
“管理”不是偶尔安排,而是持续控制。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证据维度必须还原人员管理的真实时空结构;
罪名维度必须紧扣“组织性”这一核心要件;
程序维度必须动态衔接新旧法律,确保罚当其罪。
在严打性剥削犯罪的背景下,司法更需警惕“唯人数论”的简单逻辑。真正的组织卖淫,是系统性的控制与剥削;而单纯的多次介绍,即便对象是未成年人,也应在介绍卖淫罪的框架内予以惩处——因为罪名的准确,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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