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天武主观上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其行为本质是通过传播病毒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未上诉、抗诉。
此案直指一个前沿法律难题:明知自己携带致命病毒,仍故意传播致人感染,究竟属于“杀人”还是“伤害”?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生物性伤害犯罪进行系统拆解。
控方需证明“故意”与“因果关系”,证据维度清晰支撑:
医学诊断记录(招式5):
2013年1月疾控中心出具的HIV阳性报告,确证周天武早于性行为前即明知自身感染状态。
行为轨迹还原(招式6):
双方同居期间无使用安全套记录,周天武亦未告知病情;吴某某无其他高危行为,排除其他感染可能,传播路径唯一、因果关系明确。
供述稳定性(招式3):
周天武全程如实供认隐瞒事实及无保护性行为,承认“想长期交往所以不敢说”,印证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 证据维度结论:行为人具备完全认知能力,主动放弃防护义务,构成直接故意伤害。
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的,认定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核心依据在于现代医学认知:
HIV感染后平均潜伏期8–10年;
通过“鸡尾酒疗法”,感染者可长期存活至正常寿命;
死亡多由并发症导致,非病毒直接致死。
因此,感染HIV属于对健康造成“重大且持续性损害”,符合《刑法》第九十五条“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标准,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非法剥夺生命”的构成要件。
若定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若多年未发病 → 只能判未遂,轻纵犯罪;
若审判时已死亡 → 判既遂,但死亡原因难以归责于单一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在感染确诊即告既遂,无需等待死亡结果,定罪更稳定、量刑更精准。
✅ 罪名维度结论: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性,既符合医学现实,也契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本案虽发生在司法解释出台前,但裁判逻辑与后续规定高度一致,体现程序前瞻性:
伤情等级认定(招式22):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六条,HIV感染属“生物性致伤因素”,应比照“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认定为重伤二级以上。
量刑情节考量(招式24):
从重:针对亲密关系对象实施欺骗性传播,违背基本伦理;
从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综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中段,罚当其罪。
权利保障程序(招式27):
法院未因社会恐慌情绪拔高罪名,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防止“以结果倒推故意”的客观归罪。
✅ 程序维度启示:对新型生物伤害案件,应依托医学证据与司法解释,构建科学、稳定、可预期的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重要司法规则:
知情不防 + 主动传播 = 刑事责任;
伤害健康 ≠ 剥夺生命,定罪必须尊重医学规律;
亲密关系中的隐瞒,可能构成最隐蔽的暴力。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证据维度锁定“明知+传播”双重故意;
罪名维度以司法解释为锚,守住罪刑法定边界;
程序维度通过规范伤情认定,实现量刑公正。
在公共卫生与个人权利交织的时代,法律必须划清底线:你可以感染病毒,但不能成为传播的共谋。每一次无保护的性行为背后,若藏着刻意的隐瞒,那便不再是私德瑕疵,而是对他人身体完整权的刑事侵犯。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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