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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感染艾滋,故意无保护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人感染如何定罪? 李荣维律师用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深度解析

2013年,周天武在献血时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此后,他与女友吴某某以恋爱同居为名,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故意隐瞒病情、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多次发生性关系,最终导致吴某某于2014年6月确诊感染HIV。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天武主观上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或间接故意,其行为本质是通过传播病毒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未上诉、抗诉。

此案直指一个前沿法律难题:明知自己携带致命病毒,仍故意传播致人感染,究竟属于“杀人”还是“伤害”?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生物性伤害犯罪进行系统拆解。


一、证据解构:主观明知 + 客观传播 = 故意伤害

控方需证明“故意”与“因果关系”,证据维度清晰支撑:

证据维度结论:行为人具备完全认知能力,主动放弃防护义务,构成直接故意伤害


二、罪名辨析:为何定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一)医学事实决定法律定性:HIV ≠ 立即死亡

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的,认定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核心依据在于现代医学认知:

因此,感染HIV属于对健康造成“重大且持续性损害”,符合《刑法》第九十五条“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标准,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非法剥夺生命”的构成要件。

(二)司法逻辑:避免“结果不确定”导致量刑失衡

若定故意杀人罪:

而故意伤害罪在感染确诊即告既遂,无需等待死亡结果,定罪更稳定、量刑更精准

罪名维度结论: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性,既符合医学现实,也契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三、程序合规:伤情认定与量刑裁量的规范路径

本案虽发生在司法解释出台前,但裁判逻辑与后续规定高度一致,体现程序前瞻性:

程序维度启示:对新型生物伤害案件,应依托医学证据与司法解释,构建科学、稳定、可预期的裁判规则。


结语:病毒不是武器,但故意传播就是犯罪

本案确立重要司法规则: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在公共卫生与个人权利交织的时代,法律必须划清底线:你可以感染病毒,但不能成为传播的共谋。每一次无保护的性行为背后,若藏着刻意的隐瞒,那便不再是私德瑕疵,而是对他人身体完整权的刑事侵犯。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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