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河南洛阳发生一起震惊社会的恶性案件:无业人员牛旭旭纠集张延明、郭华涛等人,预谋绑架一名13岁初中生勒索钱财。因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四人未敢索要赎金,竟合谋将孩子掐死后焚尸灭迹。
一审、二审均判处三名主犯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改判:核准牛旭旭、张延明死刑,改判郭华涛死缓并限制减刑。
此案引发核心争议:
在多人共同致死一人的极端暴力犯罪中,如何精准适用死刑?是否必须“一命抵多人”?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死刑政策适用难题进行系统拆解。
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证据维度揭示关键差异:
行为分工还原(招式5):
牛旭旭:犯意提起者,全程策划,租赁车辆、购买假牌、指认目标、决定杀人、出资购工具;
张延明:组织协同者,单独租车、准备手铐、多次踩点、参与决策杀人、按住被害人协助行凶;
郭华涛:被纠集执行者,按指令购买假牌、推人上车、在他人授意下动手掐颈,事后配合焚尸埋尸。
供述稳定性比对(招式3):
张延明多次翻供,避重就轻;郭华涛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并带领警方指认埋尸地点,使关键物证得以提取。
前科与劣迹审查(招式6):
牛旭旭系累犯(抢劫、故意伤害前科);张延明另涉贩卖毒品罪,系毒案主犯;郭华涛无任何前科,系初犯。
✅ 证据维度结论:三人虽均为主犯,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存在显著梯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
“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应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人数,一般只对罪责最重者判处死刑。”
本案虽属“情节特别恶劣”,但不宜突破“少杀、慎杀”底线。若三人皆杀,既无必要,亦违背政策精神。
| 被告人 | 犯意角色 | 行为作用 | 前科劣迹 | 悔罪表现 | 死刑必要性 |
|---|---|---|---|---|---|
| 牛旭旭 | 提起+指挥 | 全程主导 | 累犯 | 一般 | 极高 |
| 张延明 | 协同组织 | 决策+协助杀人 | 涉毒主犯 | 差(翻供) | 高 |
| 郭华涛 | 被纠集执行 | 动手但受指使 | 无 | 好(指认现场) | 可免死 |
📌 核心规则:
组织者 > 实行者;
有前科 > 初犯;
拒不认罪 > 真诚悔罪。
郭华涛虽直接动手,但系在他人决意后被动执行,且其指认尸体对破案具关键价值,符合“可不立即执行”条件。
本案凸显程序维度对死刑裁量的纠偏功能:
量刑建议审查(招式20):
一审简单以“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判处三人死刑,未充分区分罪责梯度。辩护律师在复核阶段提交罪责对比分析报告,推动最高法重新评估。
死刑复核介入(招式26):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精细化事实比对,认定郭华涛“作用略次”“认罪态度好”,依法改判死缓,并附加限制减刑,实现“罚当其罪”与“宽严相济”的平衡。
诉讼权利保障(招式24):
若未及时提出郭华涛的指认尸体、无前科等情节,可能错失免死机会。专业辩护必须贯穿侦查至复核全过程。
✅ 程序维度启示:死刑复核不是“走过场”,而是实质审查生命权是否必须剥夺的关键程序。
本案的改判传递清晰信号:
正义不是“多杀几个”以平民愤,而是精准惩罚最不可饶恕者;
宽严相济不是软弱,而是在极端恶行中仍坚守法治理性。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证据维度揭示罪责梯度,打破“同罪同罚”误区;
罪名维度紧扣死刑政策,守住“少杀慎杀”底线;
程序维度善用复核机制,为生命争取最后机会。
在未成年人被害的恶性案件中,司法既要回应社会痛感,更要防止情绪化量刑。真正的震慑力,不在于死刑数量,而在于每一次死刑判决都经得起法律与良知的双重检验。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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