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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是“多杀几个”以平民愤,如何准确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李荣维律师用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深度解析

2009年4月,河南洛阳发生一起震惊社会的恶性案件:无业人员牛旭旭纠集张延明、郭华涛等人,预谋绑架一名13岁初中生勒索钱财。因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四人未敢索要赎金,竟合谋将孩子掐死后焚尸灭迹。

一审、二审均判处三名主犯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改判:核准牛旭旭、张延明死刑,改判郭华涛死缓并限制减刑

此案引发核心争议:
在多人共同致死一人的极端暴力犯罪中,如何精准适用死刑?是否必须“一命抵多人”?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死刑政策适用难题进行系统拆解。


一、证据解构:谁主导?谁动手?谁悔罪?

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证据维度揭示关键差异:

证据维度结论:三人虽均为主犯,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存在显著梯度


二、罪名辨析:死刑不是“平均分配”,而是“精准打击”

(一)政策红线:多人致死一人,原则上只杀“最重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

“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应严格控制死刑适用人数,一般只对罪责最重者判处死刑。”

本案虽属“情节特别恶劣”,但不宜突破“少杀、慎杀”底线。若三人皆杀,既无必要,亦违背政策精神。

(二)罪责排序:从“组织力”到“悔罪力”的综合评判

被告人犯意角色行为作用前科劣迹悔罪表现死刑必要性
牛旭旭提起+指挥全程主导累犯一般极高
张延明协同组织决策+协助杀人涉毒主犯差(翻供)
郭华涛被纠集执行动手但受指使好(指认现场)可免死

📌 核心规则

  • 组织者 > 实行者

  • 有前科 > 初犯

  • 拒不认罪 > 真诚悔罪

郭华涛虽直接动手,但系在他人决意后被动执行,且其指认尸体对破案具关键价值,符合“可不立即执行”条件。


三、程序合规:死刑复核是生命权的最后一道闸门

本案凸显程序维度对死刑裁量的纠偏功能:

程序维度启示:死刑复核不是“走过场”,而是实质审查生命权是否必须剥夺的关键程序。


结语:死刑的刀锋,必须精准落在最该落的地方

本案的改判传递清晰信号: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在未成年人被害的恶性案件中,司法既要回应社会痛感,更要防止情绪化量刑。真正的震慑力,不在于死刑数量,而在于每一次死刑判决都经得起法律与良知的双重检验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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