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通信公司技术员汤焯杰,利用其可进入内部系统的权限,与外部人员许赞良合谋,通过解除宽带账号与设备端口的绑定,非法获取19个公司内部免费宽带账号,并由许对外出售牟利。经评估,这些账号对应流量价值近7万元。案发后,两人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一审、二审均维持定性,但争议始终存在:
免费账号本就不收费,何来“财产损失”?
员工参与作案,为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非法侵入系统,是否应定计算机犯罪?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新型数字财产犯罪进行系统拆解。
控方需证明两点:账号具有财产性价值 + 行为造成实际损失。从证据维度可精准支撑:
价格认定书审查(招式5):
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市场同类带宽资费标准,对被盗账号可使用流量进行折算,得出总价值67,090元。该评估方法符合《价格认定规则》,具备法律效力。
系统日志比对(招式6):
电信后台数据显示,被盗账号在脱绑后产生大量异常流量,且IP地址集中于非员工区域,印证其被转售他人使用,直接增加企业带宽成本。
证人证言质证(招式3):
购买者证实支付费用获取账号,说明市场认可其交换价值;电信公司财务人员证实,内部账号虽免用户缴费,但流量成本仍由公司承担。
✅ 证据维度结论:免费宽带账号系企业资源,其被盗用导致企业额外支出,具有明确财产属性。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基于职务合法控制财物。而本案中:
汤焯杰岗位为网络故障维护,职责限于保障系统运行;
无权管理、分配或解绑宽带账号;
其操作系违规越权,非履行职务行为。
📌 核心区分:
职务便利 = 合法接触+管理权限(如仓库管理员卖货)→ 职务侵占;
工作便利 = 因岗位更容易接近目标(如清洁工偷办公室电脑)→ 盗窃。
汤焯杰仅因身份能进入机房,属“工作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
被告人确实侵入业务系统,触犯《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
主观目的是窃取账号牟利,非破坏系统或窃取数据本身;
手段与目的紧密关联,形成“侵入系统 → 解绑账号 → 转售获利”完整链条;
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盗窃罪(数额较大,最高3年)与计算机犯罪(最高7年)量刑相近,但目的行为更具社会危害性,故以盗窃罪论处更符合实质正义。
✅ 罪名维度结论:行为本质是秘密窃取企业无形财产,定性为盗窃罪准确。
本案成功定罪,得益于程序维度的规范操作:
电子数据固定(招式19):
公安机关依法对电信后台操作日志、IP访问记录、账号绑定状态变更等进行哈希值校验与镜像备份,确保证据完整性。
权利告知程序(招式24):
对汤焯杰讯问时,明确告知其作为员工的保密义务及违规操作后果,排除“不知违法”抗辩。
赃物追缴措施(招式27):
查获2个未售出账号并及时冻结,防止损失扩大,也为价值评估提供实物依据。
✅ 程序维度启示:在数字财产案件中,电子取证的合法性与专业性直接决定罪名能否成立。
本案标志着司法实践对新型无形财产保护的深化:
免费资源 ≠ 无主财产;
员工身份 ≠ 占有权限;
系统入侵 ≠ 必定构成计算机犯罪。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证据维度揭示流量背后的经济价值;
罪名维度精准切割“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
程序维度确保数字证据经得起法庭检验。
对企业而言,此案警示:内部系统权限管理必须精细化,防止“技术便利”沦为“犯罪通道”。
对辩护律师而言,面对新型财产犯罪,必须跳出传统有形物思维,深入理解数据、服务、资源的财产属性,方能有效辩护或控诉。
在数字经济时代,每一条流量都可能成为刑法的客体——因为它的背后,是真金白银的成本与权利。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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