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省贩毒案中,两名主犯共同策划、出资、运输、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3500余克,并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一审法院认定二人作用相当,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另一人死缓——理由是后者有重大立功。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作用更大的主犯因立功未判死刑,作用稍小者不应“升格”适用死刑,最终改判两人均为死缓。
此案直指毒品共同犯罪量刑中的核心难题:当罪责最重的主犯因法定从宽情节免死,能否将死刑“转移”给次重主犯?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死刑适用争议进行系统拆解。
控方主张两被告“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但证据维度揭示显著差异:
言词证据比对(招式3):
虽然三名同案人对“谁先提议”说法不一,但一致确认:杨某负责联系上家、全额出资、亲自赴南昌交易、保管毒品与毒赃;高某仅负责销售。分工明确,主导权在杨某。
客观行为还原(招式5):
第一次购毒970克,由杨某独自完成;第二次2497克,杨某仍主导交易,高某仅随行接应。两次毒品来源、纯度(均超79%)高度一致,印证杨某对货源的绝对控制。
资金流向分析(招式6):
购毒款主要由杨某筹集并支付,高某仅介绍部分出资人,未直接经手大额毒资。利润分配虽无书面约定,但杨某掌握账目,具备实际支配力。
✅ 证据维度结论:杨某在预谋、出资、交易、管控全链条中起决定性作用,系罪责最重的主犯;高某虽为主犯,但作用明显次之。
本案定性无争议,焦点在于死刑裁量是否违反政策与法理。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死刑标准的,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
本案毒品数量虽达3500克,但第二宗2497克全部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实际危害可控,属“刚超标准”范畴,应严格适用该规则。
杨某系累犯,作用更大,本应优先适用死刑。但因其协助抓获上家,构成立功,依法从宽判死缓。此时若对作用较小的高某判处死刑,等于变相“替补”,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逻辑分析(招式12):
死刑针对的是“罪行极其严重且无可宽宥”之人。高某无前科、全程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对抓捕同案出资人有协助作用,不具备“必须立即执行”的极端恶性。
政策导向把握(招式14):
当前死刑政策强调“少杀、慎杀”,尤其在共同犯罪中,避免因一人免死而机械“找人顶替”,防止量刑失衡。
✅ 罪名维度结论:在罪责最重者因法定情节免死后,对次重主犯适用死刑缺乏正当性基础。
本案凸显程序维度对生命权的终极保障:
量刑建议审查(招式20):
一审未充分区分主犯作用,简单以“毒品数量大”判处高某死刑,忽视其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应在二审及复核阶段重点提交作用对比分析报告,推动上级法院纠正。
死刑复核介入(招式26):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高某作用略小于杨某”“大部分毒品已查获”“认罪悔罪”,依法不核准死刑。这体现复核程序对地方量刑偏差的纠偏功能。
诉讼权利保障(招式24):
若未及时提出“作用较小”“毒品未扩散”等关键情节,可能错失免死机会。律师需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持续固定有利证据。
✅ 程序维度启示:死刑案件中,复核程序不是形式审查,而是实质救赎。专业辩护必须贯穿始终。
本案的改判传递清晰信号:死刑不是“名额分配”,而是对个体罪责的精准回应。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证据维度精准还原各人作用,打破“作用相当”的模糊认定;
罪名维度紧扣死刑政策,阻断“替补式”量刑逻辑;
程序维度善用复核机制,守住生命权最后防线。
在毒品犯罪高压打击背景下,律师更需警惕“唯数量论”陷阱,坚持以作用定罪责、以情节定生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罚当其罪”,而非“罚代其罪”。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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