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某区一辆载有40余名乘客的公交车在行驶途中,驾驶员与一名乘客因行车颠簸发生口角,继而两次厮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跨高速大桥护栏。事故仅造成3000余元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一年八个月,均适用缓刑。
该案引发广泛关注:没有重伤死亡,为何构成刑事犯罪?情绪冲突是否被过度入罪?
作为刑事辩护执业者,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辩护空间,恰可借助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九法支撑,二十七式落地)进行系统拆解。以下从该体系三大维度,对本案作专业分析。
控方认定“互殴导致车辆失控”,进而危及公共安全。但从证据维度审视,仍存在若干可辩空间。
非法证据排除:若讯问未全程录音录像,或关键时段缺失,可质疑口供自愿性;现场勘验、损失评估若程序不合规(如无见证人签字、鉴定机构无资质),相关证据可申请排除。
关联性审查:通过行车记录仪、GPS轨迹等数据,可验证“失控”是否确由互殴直接引发。若撞击前已有机械故障、路面障碍或驾驶员操作失误,则行为与公共危险之间的因果链可能断裂。
真实性审查:多名乘客证言若在“冲突次数”“是否已被劝开”“肢体接触程度”等细节上存在矛盾,可削弱控方事实认定的稳定性。
即便当事人认罪,有效辩护仍需回归证据本身,防止“形式认罪”掩盖事实偏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必须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主观上要求“故意”,客观上要求“危险方法”与放火、爆炸等具有相当性。但结合案情,存在以下辩护路径:
主观故意存疑:驾驶员首次停车后才动手,表明其试图避免行驶中冲突;乘客系被辱骂后本能反击,难以认定其对“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持放任态度。二人更可能仅具过失心态,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危险程度不足:互殴时间短、车速不高、事发路段车流稀少,且桥下高速当时无车通行,实际危险具有高度可控性,未必达到“现实、紧迫、具体”的入罪标准。
轻罪适用可能:虽案发于2018年(《刑法》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尚未设立),但可援引后续立法精神,主张原审应参照轻罪逻辑处理。即使定罪,也应区分责任:驾驶员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可责性更高。
罪名维度的核心,在于守住法律边界,避免“结果倒推”式定罪。
本案中,二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并赔偿损失,最终获缓刑。这一结果体现了程序策略的重要性。
强制措施申请:若在侦查初期即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强调无前科、已赔偿、有固定住所,有望推动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对量刑的不利影响。
诉讼权利保障:全面阅卷可发现控方未移送的有利情节(如“第一次冲突后已被劝开”);申请调取大桥监控、高速车流数据,可佐证公共危险实际较低。
程序救济运用:若存在讯问程序违法、权利告知缺失等情形,可申请排除相关证据,为量刑协商创造空间。
程序维度虽不直接决定罪名,却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以证据为矛、罪名为盾、程序为基,三者协同发力,形成攻守兼备的组合拳。
回看本案,若辩护方能:
通过证据解构质疑危险现实性;
借罪名辨析阻断重罪定性;
以程序合规争取非羁押状态与和解机会;
则完全可能实现更优结果——或降格轻罪,或不起诉,或更低缓刑考验期。
法律不容忍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但也拒绝“一刀切”式入罪。真正的有效辩护,是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评价与最合理的出路。
而这,正是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所在。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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