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能见,要等通知。”
但你是否知道——除三类法定例外情形外,律师持证即可会见,办案机关无权拒绝或拖延!
很多人因不懂权利边界,被动等待数周甚至数月,错失黄金辩护期。
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2:会见权保障”正是专门用来破除非法阻挠、确保辩护权落地的关键一招。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如何通过法律监督程序,迫使公安机关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39条明确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会见无需经许可。”
同时,《律师法》第33条强调:
“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
⚠️ 重要澄清:
毒品犯罪不属于“需经许可”的案件类型!
公安机关以“案情重大”“领导未批”“系统故障”等理由拒绝会见,均属违法;
律师有权在48小时内要求安排会见,看守所不得无故拖延。
2013年,我接受委托担任T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T某于某日凌晨被刑拘,关押于市看守所。
第1天:我持律师证、委托书、律所函前往看守所申请会见。
接待民警答复:“涉毒案件敏感,需办案单位同意,目前不同意会见。”
连续3天:多次致电办案警官,均称“再等等”。
家属焦急:“是不是案子特别重?连律师都见不到?”
我们立即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书面记录阻挠事实
整理《会见受阻情况说明》,注明时间、地点、接待人员、拒绝理由;
向驻所检察室提交《保障律师会见权申诉书》
引用《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
指出:本案非国安、恐暴案件,依法无需批准,公安机关限制会见无法律依据;
同步抄送上级公安法制部门及司法局律管处
形成监督合力,避免“内部消化”。
第4天上午,驻所检察官约谈看守所负责人;
第4天下午,办案单位出具《同意会见通知书》;
第5天上午,我在看守所顺利会见T某,及时了解到关键细节:
T某系被特情引诱交易,且毒品未流入社会。
此次会见为后续成功申请不批准逮捕奠定基础。
类似维权已成常态。例如:
某地检察院2020年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公安机关对3起非法限制会见案件整改;
最高检2022年典型案例明确:“以‘涉毒’为由一律禁止会见,违反法律规定。”
不要口头争执,要书面留痕
记录拒绝时间、人员、理由,作为申诉证据。
不要只找办案民警,要启动检察监督
驻所检察室(通常设在看守所内)是法定监督机关,反应最快。
不要轻信“过几天就行”
黄金72小时可能决定是否批捕,必须当天维权!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2”守护的是程序正义的第一道防线:
见不到当事人,就无法核实证据、无法阻止冤错、无法有效辩护。
无论案件多么“敏感”,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都不应被架空。
如果你的家人刚被带走,而律师被告知“不能见”,请记住:
不是不能见,而是有人违法不让见——而你可以依法打破这堵墙。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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