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真相是——即使已被逮捕,只要社会危险性消除,仍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刑事案件中,批捕不是终点,而是新一轮辩护的起点。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1:羁押必要性审查”正是专门用来打破“一捕到底”困局、为当事人争取提前释放的关键一招。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如何通过和解+谅解+风险评估,在批捕后第5天启动审查,第7天让S某走出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95条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出现以下情形可申请审查:
✅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 退赃退赔、认罪悔罪;
✅ 患病、怀孕、系未成年人或老年人;
✅ 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判处缓刑或免刑;
✅ 羁押期限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
⚠️ 关键点:
申请主体是辩护律师或近亲属;
受理机关是办案单位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审查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这是法律赋予被羁押者的重要救济权利!
2023年,我代理S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案情如下:
S某与邻居因停车纠纷发生口角,推搡中致对方倒地,造成轻伤二级。因未及时赔偿,S某于刑拘第30日被批准逮捕。
家属懊悔:“早知道就先赔钱了,现在是不是没希望了?”
我们迅速制定“三步走”策略:
联系被害人,说明S某家庭困难但愿全力赔偿;
协调分期支付方案,先行支付60%赔偿款(3万元);
被害人签署《和解协议》及《刑事谅解书》,明确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
向检察院执检部门提交全套材料:
和解协议 + 谅解书;
S某无前科证明、社区表现良好证明;
家属出具的《保证书》及房产证明(具备监管条件);
法律论证:
“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S某已认罪悔罪,社会矛盾已化解,无继续羁押必要。”
主动联系原批捕检察官,说明新情况;
强调:S某若继续羁押,将失去工作、家庭陷入困境,不利于其履行剩余赔偿义务。
检察院于受理后第2天作出审查意见:
“犯罪嫌疑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社会危险性,无继续羁押必要。”
公安机关当日执行:
✅ 变更为取保候审,S某在批捕后第7天走出看守所。
后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类似成功案例日益增多。例如:
(2023)XX检羁审字第X号:交通肇事案达成和解后,批捕10日获批取保;
(2022)XX刑执字第X号:盗窃案退赃+认罪认罚,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
不要等!批捕后越快越好
黄金窗口期是批捕后1–15天,拖得越久,审查通过率越低。
和解要真、要快、要有书面凭证
口头承诺无效,必须有签字按印的《和解协议》和《谅解书》。
证明“无社会危险性”
从悔罪态度、监管条件、再犯可能性三方面构建完整逻辑链。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1”传递的核心理念是:
司法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修复与回归。
一次有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能挽救一个人的自由,更能修复一段破裂的社会关系。
如果你的家人已被批捕,请记住:
别放弃!只要矛盾能化解,自由就还有希望。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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