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头抢包案件中,只要被害人稍有反抗,警方往往直接定性为“抢劫”。
但你是否知道——如果暴力发生在“取财之后”,且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能只构成“抢夺罪”?
很多人因不懂此区别,背上了十年重刑;而懂的人,却能将刑期从十年降至两年。
在我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6:轻罪辩护”正是专门用来实现“重罪降格、罚当其罪”的关键策略。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通过精准区分“暴力时机”,将一起抢劫案成功变更为抢夺罪,当事人最终仅获刑一年八个月。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与第267条(抢夺罪)的本质区别在于: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暴力是取财手段;
抢夺罪: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未使用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
特别注意:
✅ 若行为人先抢包,后为逃跑推搡被害人,且未造成轻伤——
→ 暴力非取财手段,不构成抢劫!
❌ 司法实践中常将“事后轻微暴力”错误升格为抢劫,导致量刑畸重。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案例中强调:
“转化型抢劫必须以‘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为前提,且暴力需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
2022年,我代理一起上诉案(当事人O某)。案情如下:
O某在夜市趁被害人看摊位时,突然抢走其放在桌上的手机(价值4800元)。被害人追出喊“抓贼”,O某在逃跑过程中用手肘向后推了一下,致被害人摔倒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定:
“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O某不服:“我只是想跑,根本没想打人!”
我们提出核心观点:
“O某的暴力行为发生在取财完成之后,且仅为摆脱追赶的本能反应,未达‘压制反抗’程度,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抢夺罪。”
具体论证:
取财已完成:
监控显示O某抢到手机后已跑出5米,财物控制权已转移;
暴力非取财手段:
推搡动作发生在逃跑途中,非为夺取手机;
暴力程度轻微:
仅造成表皮擦伤,未达轻伤,不符合“使用暴力”的实质要求;
司法解释支持:
引用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事后轻微暴力不当然转化为抢劫”。
我们在二审中提交逐帧视频分析图+类案检索报告。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
“O某夺取财物时未使用暴力,事后推搡系为逃离现场,暴力程度显著轻微,不足以认定为抢劫罪。”
最终改判:
✅ 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减少近70%。
类似判例已成趋势。例如:
(2023)XX刑终XXX号:抢包后踢开阻拦者,未致伤,改判抢夺罪;
(2021)XX刑初XXX号:取财后推倒追赶者致轻微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看暴力发生时间:取财前 or 取财后?
看暴力目的:为拿东西,还是为逃跑?
看暴力强度:是否足以压制反抗?是否造成轻伤以上?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6”体现的是罪刑法定与比例原则:
罚当其罪,而非罚过其罪。
一个罪名的变更,可能就是自由与牢狱的分界线。
如果你或家人因“抢夺被定抢劫”面临重判,请记住:
先问“暴力何时用”,再谈“该判多少年”——因为定性错了,一切皆错。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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