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候,是数罪并罚,还是只按最终目的定一罪?结果可能相差数年刑期!
很多人不知道:刑法对这类“手段与目的”紧密关联的行为,有专门的处理规则。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5:牵连犯处理”正是争取“择一重罪处罚”的关键策略。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通过准确适用“牵连犯”理论,将两罪合并为一罪,大幅降低量刑。
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牵连犯”,但司法实践长期认可这一理论:
当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目的行为),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且二者存在高度牵连关系时,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典型情形包括:
为诈骗而伪造公文、印章;
为走私而行贿;
为盗窃而非法侵入住宅。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指出:
“若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主观意图和客观事实上具有不可分割的牵连性,以主行为定罪即可全面评价社会危害性。”
这体现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2022年,我代理一起上诉案(当事人N某)。案情如下:
N某经营一家农业合作社,为申领政府农机购置补贴,伪造了3份村委会推荐函及1枚村委会公章,成功获得补贴款18万元。后因内部举报案发。
一审法院认定: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
诈骗罪(骗取补贴)→ 判处有期徒刑3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N某不服:“我就是为了拿补贴才造假,怎么算两个罪?”
我们提出核心观点:
“伪造公文、印章仅为骗取补贴的手段行为,二者具有明确的牵连关系,应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即诈骗罪处罚。”
具体论证:
主观统一:
N某供述始终一致:“造假只是为了顺利拿到补贴”;
客观关联:
伪造文件内容完全围绕补贴申请,无其他用途;
司法惯例支持:
提交最高法及多地高院类似判例,均以诈骗罪一罪论处;
量刑均衡:
若数罪并罚,将导致对同一违法动机双重惩罚。
我们在二审中强调:手段服务于目的,不应割裂评价。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
“N某伪造公文、印章的行为系为实施诈骗所采取的必要手段,二者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最终改判:
✅ 仅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N某当日释放,合作社得以继续运营。
类似裁判已成共识。例如:
(2023)XX刑终XXX号:为骗取出口退税伪造单据,仅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2021)XX刑初XXX号:为贷款伪造收入证明,以贷款诈骗罪一罪论处。
手段必须服务于目的
不能是独立行为,需证明“没有目的就不会有手段”。
时间、对象、内容高度关联
如伪造文件专用于某次诈骗,而非通用或多次使用。
优先选择法定刑更重的罪名作为落脚点
这样既能吸收手段行为,又能争取缓刑等宽大处理。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5”体现的是刑法的理性与克制:
一个犯罪意图,不应被拆解成多个罪名来加重惩罚。
司法的意义,是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避免机械套用法条造成量刑失衡。
如果你或家人因“为达目的而采取不当手段”被控多罪,请记住:
牵连犯,可能是你争取轻判的关键钥匙。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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