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你是否知道——如果双方签了合同、有真实交易背景,哪怕最终违约,也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很多人因不懂法律边界,把一场生意失败变成了牢狱之灾。
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4:法条竞合犯处理”正是专门用来厘清“此罪与彼罪”界限、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关键一招。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通过准确适用“法条竞合”规则,将一起涉嫌诈骗的重案,成功定性为普通合同纠纷。
《刑法》中存在多个相似罪名,如:
诈骗罪(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
二者看似重叠,但司法实践明确:
当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时,因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条”,应优先适用。
更重要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前提是“无真实交易意图”。
若项目真实、资金用于履约、事后积极沟通,则不构成任何诈骗类犯罪,仅属民事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
“不能因市场风险或经营失败,就倒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21年,我代理一起涉嫌诈骗案(当事人M某)。案情如下:
M某公司与某建筑队签订《土石方工程协议》,收取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因政府审批延迟,项目未能如期启动。M某将部分款项用于退还前合作方保证金及支付员工工资,未予挥霍。
合作方多次催款未果后报案,称:“他根本没打算干活,就是骗钱!”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M某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家属绝望:“钱收了没办事,不是诈骗是什么?”
我们提出核心观点:
“即便认定有欺诈成分,本案也应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而因项目真实、资金用于经营、无逃匿行为,连合同诈骗都不构成,纯属民事纠纷。”
具体论证:
存在真实合同关系:
双方签署正式工程协议,约定明确施工内容;
项目真实存在:
提交政府立项批复、土地平整记录、村委会合作函;
资金未用于个人挥霍:
银行流水显示用于退保证金、付工资、缴水电费;
无逃匿或失联:
M某始终接听电话,多次协商退款方案。
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条竞合与案件定性意见书》,并附类案判例。
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
“M某在签订合同时确有推进项目意图,资金用于经营周转,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最终作出:
✅ 不起诉决定,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债权债务。
此裁判思路已成主流。例如:
(2022)XX刑终XXX号:因项目真实、资金用于运营,二审改判无罪;
(2020)XX刑初XXX号:隐瞒部分风险属民事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
看是否有真实交易基础
有合同、有投入、有履约行为 → 倾向民事纠纷。
看资金去向
用于项目或经营 → 非非法占有;用于赌博、挥霍、转移 → 高风险。
看事后态度
失联、销毁证据、伪造账目 → 恶意明显;协商、承诺还款、配合调查 → 无犯罪故意。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4”守护的不仅是法律技术,更是企业家的生存空间:
市场有风险,合作有变数,但不能因此就把商人当骗子。
真正的法治,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包容商业试错,尊重契约精神。
如果你或家人因合同纠纷被刑事立案,请记住:
先问性质,再谈责任——因为很多“诈骗”,其实只是“违约”。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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